时间:2016-04-22 08:59:29 作者:钟桂明 文章分类:经典案例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薛*武,男,汉族,1986年*月**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储潭乡滩头村老薛组**号,身份证号码:3607211986****4438,联系电话:1557976****。
答辩人:刘*香,女,汉族,1967年**月**日生,住江西省万安县夏造镇横江村上村**号,身份证号码:3524271967****2540,联系电话:1872075****。
答辩人:薛*佳,男,汉族,2010年*月**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储潭乡滩头村老薛组**号,身份证号码:3607212010****4410。
法定代理人:薛*武,薛*佳之父。
因肖*(湘)浴、许*仔诉薛*武、刘*香、薛*佳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 被答人在诉状中所述与事实严重不符
被答人在诉状中所述与事实严重不符。事实是:答辩人薛正武之妻肖*花在生下后七天就送给她外婆许*妹抚养,肖*花在其外婆家长到七、八岁时,肖*花的爷爷、奶奶,即原告(被答辩人)偷偷把肖*花卖到遂川县城,肖*花的外公闻讯后气得生病卧床,不久后便去世。由于肖*花在买方家不吃不喝,买家不得不把她送回。肖冬花在十四、五岁时就随其姐外出务工。被答辩人不仅没有抚养肖*花,而且对她有过严重伤害。
肖*花自幼丧父,母亲改嫁,而又曾被其亲爷爷奶奶(原告)卖给外人,命运可谓多舛,在二十二岁的时候又横遭车祸,命丧黄泉,令人扼腕,所幸生有一子,肖*花在九泉之下可能有所安慰,但现在其爷爷奶奶却来争本不属于他们的财产,原告(被答辩人)对得起死去的肖*花吗?对得起呀呀学语的被告(答辩人)薛*佳吗?
另外,答辩人因主张肖*花的死亡赔偿金已花费律师费21500元。赔偿金没有全部到位,何来的“现被告将全部赔偿款分掉”?
上述事实表明,被答辩人是何等的歪曲事实,捏造事实。
二、 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能适用《继承法》
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补偿,而不是对死者的赔偿,其性质决定了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2004)民一他字第26号]明确提出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死亡赔偿金既然不能认定为遗产,也就没有“按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按遗产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的法律依据。
综上,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情理上都站不住脚,请求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赣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13年5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