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离婚案民事起诉状

时间:2016-04-22 10:20:01  作者:钟桂明  文章分类:经典案例

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女,汉族,1980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前海绿海名都小区**号,身份证住址新疆哈密市人民路**号院,身份证号码:6522011980****0927,电话:1363298****。

被告:胡*长,男,汉族,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会昌县西江镇**村**号,现住深圳市宝安中心区创业路**号西城上筑花园**商铺,身份证号码:36213519750****2733,联系电话:1382355****。

诉讼请求

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2.判令婚生子胡*德跟原告生活,被告承担抚养费、教育费每月元3000元至其成年;

3.判令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由被告承担,各自的日常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

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不久,就于2010年11月15日在会昌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结婚证字号为J360733-2010-****10。2013年7月4日生下儿子胡*德。

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被告常因琐事与原告争吵,或对原告不理不睬,冷藏原告,还时常辱骂原告及原告的家人,甚至在孩子出生未满百日时,被告还动手殴打原告。在原告怀孕期间,原告与被告就分居生活,后来虽住同一套房子,但夫妻俩分房而居。原告与被告结婚近五年,原告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儿子出生后,不但由原告一个人独立照料,还要照料被告与其前妻所生的女儿,被告虽已是两个孩子的父亲,却没有尽一点做父亲和丈夫的责任。

婚生儿子胡*德一直与原告一起生活,一直由原告照顾,为有利于儿子的健康成长,应保持现状,跟原告生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教育费每月人民币3000元,并于每月3日前打入原告在工商银行的账户。

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负的任何债务,原告均不知晓用途及去向,应由被告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是匆忙结合,结婚后又由于被告的原因,双方无法建立夫妻感情,现已分居多时,原告无法忍受这种毫无感情、没有联络的夫妻生活,实在不想维持这痛苦的婚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

此致

会昌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5年11月26日

执业机构:江西章贡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江西 赣州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破产解散 刑事辩护 行政诉讼 常年顾问 房产纠纷 招商引资 债权债务 婚姻家庭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钟桂明律师 > 钟桂明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