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4-27 10:44:08 作者:钟桂明律师 文章分类:经典案例
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容(蓉),女,汉族,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会昌县西江镇段脑村松山背**号,身份证号码:3607331994****2807,现租住江西省会昌县城延伸街,行人,联系电话:1597014****。
被告:张*义,男,汉族,成年,家住江西省会昌县周田镇大坑村黄狗坑**号,驾驶证号码:3607331984****5350,系赣B49B**轻型普通货车驾驶员,电话:1887970****。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昌支公司
地址:会昌县城沿江路步云桥头,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0797-5624258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张敦义赔偿原告医药及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护理人)等计人民29565.27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昌支公司在承保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2.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4年01月16日21时15分许,被告张*义驾驶赣B49B**轻型普通货车,从会昌县麻州镇沿206国道往会昌县第一中学行驶,当行驶至206国道会昌县金莎会所门口路段时,因疏忽大意,在未确保安全车速又与前方同方向摩托车未保持足够安全安距离的情况下采取的操作措施不当,导致车辆与前方摩托车发生刮擦后,赣B49B**轻型普通货车在避让前方摩托车过程中,冲过花圃后将停放路外的闽G0319A小型轿车撞损并将路外行人原告王*容等撞倒,造成原告王*容等受伤及赣B49B18轻型普通货车和闽G0319A小型轿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原告王*容受伤后被送往会昌县人民医院救治,入院诊断:1.右肱骨骨折。2.左肱骨骨折。3.脑震荡。4.头皮血肿。入院后完善有关检查,经DR临床确诊,肿胀消退后于2014年1月20日在麻醉下行双肱骨骨折手术治疗,住院18天。医师意见:1、休息半年,加强患肢功能锻炼,3个月不能负重。2、定期复查DR(3、6、9月)费用约500元。3、二年后拆除内固定(费用约15000元)。4、门诊随诊。5、麝香接骨片tid(3个月)。
被告张*义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昌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原告王*容(蓉)受雇于护理公司,租住在会昌县城延伸街。
综上所述,被告张*义应赔偿原告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护理人)等计人民29565.27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昌支公司应在承保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原告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会昌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4年4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