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4-27 16:26:28 作者:钟桂明 文章分类:律师实务
支 付 令 申 请 书
申请人:**宾馆
地址:**县城**大道,负责人:肖**。联系电话:189797****。
被申请人:陈*洪(又名陈*福),男,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县旧县乡**村**路**号, 身份证号码3526241971****2619。工作单位:**县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单位地址:**县城**大道**大楼四楼。
请求事项
1、 请求贵院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偿还欠款肆万壹仟伍佰陆拾陆元整(¥41,566.00);
2、 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陈*洪系**县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是县里的外引人才,刚到任之初在申请人处吃住了一段时间,后因其所住客房需装修,于2015年4月底搬出,所需费用在其离开后由县接待办结算完毕。而后,在其个人要求下,并称“所需费用由自己个人负责,每月结一次账。” 遂于2015年8月31日再次入住申请人八号楼210房,三人间,且定点在申请人处餐厅吃饭,约定住宿费每天138元、早餐每次30元、中晚餐每次40元。2016年4月1日被申请人已自行搬出,截止当天共在申请人处消费了45844元,其中住宿费35131元、餐饮费10713元,除2016年4月1日支付了3月份的住宿费4278元外,剩余41566元一直未付。
被申请人陈*洪在申请人处初始登记身份信息为陈*福,身份证号为3526241975****2619,但其在申请人处刷卡消费时显示的姓名为陈*洪,后在申请人的要求下,其又提供了一张名叫陈*洪的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号为3526241971****2619,并在欠款凭据上再签名“陈*洪”以示确认。
在被申请人入住的8个月时间里,申请人一直按照当初的约定每月及时找其结账,但其一直以各种理由搪塞、拖延。刚开始申请人考虑其是县里引进的人才,一直对其保持宽容,但经过多次的催促后发现,其一而再、再而三地失信,毫无付账的诚意。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明确,欠款原因及数额明确具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督促程序申请的规定。申请人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4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督促其支付欠申请人的住宿、餐饮款肆万壹仟伍佰陆拾陆元整(¥41,566.00)。
此致
**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宾馆
负责人:
2016 年4月17日
附: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负责人证书复印件1份,被申请人亲笔签名确认的欠款凭据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