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4-27 16:36:54 文章分类:经典案例
民事起诉状
原告:罗*涛,男,年月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县**镇号,身份证号码:,电话:1879787****。
被告:廖*,男,1975年*月*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县吉埠镇枧田村**号,身份证号码:362121197****76035,电话:1597081****,1862000****。
被告:广州**服装有限公司广州*艺制衣厂,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棠溪祥岗新街五社工业区**号**楼,厂长:刘*,电话:020-2609****,传真:020-2609****,手机:1341639****,1331949****。
诉讼请求
一、 判令被告廖*偿付三单服饰加工费合计98179元及其延期支付的利息,被告广州**服装有限公司广州*艺制衣厂承担连带责任;
二、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此前,原告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家住江西省赣县吉埠镇枧田村的被告廖*。2011年10月,被告廖*介绍被告广州**服装有限公司广州*艺制衣厂(以下简称*艺厂)有服饰外发加工,原告在**县**镇开服装厂,因此,对此信息很感兴趣。此后,原告与被告廖*、被告*艺厂多次联系商定:由被告*艺厂直接发三单货给原告加工,货号分别为1117款,加工费每件32元,6529款,加工费每件29元,6212款,加工费每件26元,被告*艺厂应通知原告、被告廖*一起结算加工费。原告如期按质完成加工,并把货物发回被告*艺厂。2012年春节前,原告向被告*艺厂催讨加工费,被告*艺厂却告知原告加工费已被被告廖*结走。被告廖*先说尚未拿到钱,后来就拒接电话。
被告廖*根本无权替原告去结原告的加工费,被告廖*应无条件偿付加工费98179元及其延期支付的利息给原告。被告*艺厂明知应当把加工费支付给原告或者通知原告与被告廖*一起结算,但是,被告*艺厂却不这样做。被告*艺厂存在明显过错。因此,被告*艺厂应当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原告相信法律,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作出判决。
此致
赣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罗*涛
2012年3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