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4-30 10:36:04 文章分类:经典案例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钟*,男,汉族,1985年**月*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健康路**号1幢3单元**室,联系电话:1587974****。
兰*炳诉钟*追偿权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 答辩人认为,如此案是追偿权纠纷,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瑞金市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
答辩人的户籍是在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并长期居住赣州市章贡区健康路**号1幢3单元**室。《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瑞金市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二、 答辩人认为,此案应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已超过诉讼时效,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诉称2012年1月19日10时许,因与答辩人发生交通事故,致左脚受伤治疗花费医疗费529元。显然,这是人身损害赔偿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原告的起诉已大大超过了诉讼时效。
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答辩人在此起交通事故中也受了伤,也花费了药费、检查费、摩托车修理费数百元。这些费用,原告也没有赔偿给答辩人(药费发票已遗失,检查费306元,摩托车修理费350元)。
三、 作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已由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在2014年7月23日作出一审判决,并已生效,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诉称第三人杨*婷因此起交通事故起诉了答辩人与原告,瑞金法院(2014)瑞民二初字第93号判决书认定超过交强险范围的损失由原告与被告钟*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如果原告对该判决有任何的不服,应当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而不是在一审判决生效后再提起诉讼,这显然是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告的起诉毫无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答辩人:钟*
2015年3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