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4-30 10:41:50 作者:钟桂明律师 文章分类:经典案例
民间借贷案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生,男,1972年*月**日生,汉族,商人,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县**镇**号,现住江西省赣州市**县**镇**村,身份证号码:3621351972****3318。联系电话:1387077****。
被告:钟*璟,男,1970年**月**日生,汉族,**电信局职员,现住江西省赣州市**县**大道*号,身份证号码:3521351970****0558。电话:1807975****。
被告:田*,女,1973年**月**日生,汉族,教师,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621351973****0029,系被告钟*璟之妻。电话:1387077****。
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50000.00元整,并支付自2015年5月19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2分计息)。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5年4月19日,被告以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00元人民币,原被告之间原先也熟悉,于是同意。原告出具亲书借条“今借到李*生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借期为一个月。”并口头约定月利息为5分。借款到期后,被告只支付了一个月的利息,本金一分未还。
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还,被告以没钱为由拒绝还款。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
证据和证据来源
证据:借条,被告付息凭据。
证据来源:被告,银行。
此致
**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5年9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