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4-30 10:51:32 作者:钟桂明律师 文章分类:经典案例
工伤待遇劳动争议仲裁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员:
江西章贡律师事务所接受申请人的委托,指派钟桂明律师作为其仲裁代理人,今天钟桂明律师依法参加申请人请求工伤待遇纠纷一案的仲裁活动,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通过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现就本案的事实和法律适用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1、申请人在工作过程中受到的伤害依法属于工伤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受到的损害。2011年7月15日福建省龙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书》(岩劳社伤认[2011]第81-076号),依法认定其所受伤害为工伤。
2、申请人的工伤待遇请求合法
2012年1月4日龙岩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法作出《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2011)岩市劳鉴结论(678)号],确定申请人为因工伤残八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第三十条第四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应当享受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停工留薪工资20560元、本人工资11个月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8170元。根据《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应当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5700元,伤残就业补助金25700元。申请人实际支出或将必须支出的伙食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取内固定)等用人单位也应补偿。
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及未履行其他法定义务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4、发生工伤事故后,被申请人拒不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申请人无奈只好诉之法律,请求仲裁部门支持申请人的主张,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为注册成立的公司。申请人为公司的利益而工作,出现工伤事故是大家都不愿看到的,这更给申请人带来了身体上的伤害和精神上的痛苦,也给申请人以后的工作和生活带来诸多影响。工人是公司的资源,也是公司能存在和发展的基础。被申请人应当以人为本,切实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依法落实申请人的工伤待遇。
望仲裁部门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江西章贡律师事务所律师 钟桂明
20**年5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