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民事答辩状

时间:2016-04-30 10:58:03  作者:钟桂明律师  文章分类:经典案例

离婚案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张*娴,女,汉族,1976年*月**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梅林镇城南大道东路*号***房。联系电话:1597974****。

罗*春诉张*娴离婚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结婚已十五年,并育有一子,现在,双方感情远没有达到破裂的程度,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婚后感情很好,后来又生下个儿子,当时真感觉锦上添花,幸福美满。

随着儿子逐渐长大,又没有房子,于是,答辩人寻思要赚到钱来买房子和为儿子积攒一些教育费用,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商定,答辩人去被答辩人亲戚在广东所开的工厂打工。在答辩人打工期间,被答辩人在暑假还会带小孩一起过来玩,根本不是被答辩人所说的未征得被答辩人同意独自外出打工。答辩人在被答辩人亲戚的工厂工作期间,由于以讹传讹,导致了被答辩人的误会,被答辩人难道不会想想,如果答辩人要做什么,怎么会在被答辩人的亲戚的工厂打工?

2007年,经过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双方的努力,在赣县梅林城南大道东路按揭购得一套房子。就是在平时,答辩人也会经常拿钱回家,也会为儿子买东西,也会抽时间回家和儿子、被答辩人团聚。被答辩人所说的根本就不是事实。

二、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现在有一些问题,主要是由于缺乏有效沟通,误解所致

被答辩人承认“原被告夫妻感情基础日渐薄弱,致使夫妻间没有沟通,彼此积怨”。导致现在的问题,不是没有夫妻感情基础,也不是没有夫妻感情,只是没有有效沟通,彼此积怨所致。

答辩人想,双方都是为了一个家,希望把家建设好,有一个共同目标,再大的误解都能化解。希望被答辩人能了解答辩人的声心。

总之,答辩人认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感情尚好,远没有达到破裂的程度,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答辩人:张*娴

2015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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