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6-21 08:52:11 文章分类:律师实务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调查令
(2016)赣0791民初632号
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水南派出所:
我院受理的刘**诉刘**、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需调查与其相关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经本院许可,现由江西章贡律师事务所的钟桂明律师赴你处调查、收集诉讼证据。请你们核对持令人姓名、单位无误后,在有效期内提供调查令指定的证据。
持令人:江西章贡律师事务所律师钟桂明 性别:男
执业证号:13607200710510002
2016年6月20日
请你方提供下列证据:
查询并复制刘**(36210219******0019)、胡*(36210219******0067)的申请落户审批表、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
上述证据请于2016年6月30日之前提供。
如你方不能提供或不能及时提供,请在下面说明理由:
承办人签名: 经办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