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时间:2016-07-03 19:21:13    文章分类:经典案例

民事起诉状

原告:鄢**,男,汉族,住赣县赣新大道**号,身份证号:36212119******0012。联系电话:1370707****。

被告:赣州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赣州高新技术产业园,法定代表人:张志刚。联系电话:1590797****,0979-45927**。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撤销赣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赣县劳人仲字[2016]第006号仲裁裁决书,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9000元(7×1200+600=9000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08年6月13日进入被告处工作,经过多次续签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是2015年12月31日。被告通知原告于2015年12月23-25日与被告续签劳动合同,原告于2015年12月24日到被告人事部续签劳动合同,可被告却向原告提供一份没有填写内容的空白格式合同要求原告签字、按捺手印,原告提出要填上具体内容后才可签字,被告拒绝,并说那你就不要签。原告在终止劳动合同前一年的月平均工资是1200元人民币。

因此,原告向赣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9940元,赣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3月25日作出赣县劳人仲字[2016]第006号不支持原告的仲裁裁决书。

原告认为,赣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的仲裁裁决书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中,被告要求原告在空白的格式合同上签字、按捺手印,显然是违反了这一规定,其目的就是造成原告不愿签劳动合同的假象,达到终止劳动合而又不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仲裁裁决书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铝业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的效力问题,并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原告认为这是完全错误的,因为,这份合同双方并没有签署,根本就不存在所谓的效力问题。被告也承认原告“设法在劳动合同期满后进入公司工作,妄图造成公司与其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的事实劳动关系(见仲裁裁决书第3页第二、三行)”,由此可知,真正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的是被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四十七条的规定被告应当依法向原告支付终止劳动合的经济补偿金。

综上所述,赣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适用法律错误,裁决显失公正。为此,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维护原告的权益。

此致

赣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鄢**

2016年4月8日

执业机构:江西章贡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江西 赣州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破产解散 刑事辩护 行政诉讼 常年顾问 房产纠纷 招商引资 债权债务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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