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7-12 16:10:22 文章分类:经典案例
罗*涉嫌贪污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江西章贡律师事务所接受罗*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
其一审辩护人。经过庭前阅卷、会见被告人罗*,并结合庭
审理情况,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判断被告人是否贪污的这根尺子不合法,且有损刑罚的统一性原则
侦查机关查实,被告人在麻州镇麻州村张公排小组三十担塅紧连“一大四小”通道绿化工程处租用农田二十余亩(图见补充侦查卷42页)。
公诉人判定被告人是否贪污的具体尺子是被告人租赁的农田是否在“国道边沟外20米内”,如是,就不构成贪污,如不是,就构成贪污。但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很显然,租赁“国道边沟外20米内”的农田用来种树是不合法的。辩护人认为,不能用本身不合法的尺子来衡量其他人是否犯罪。如果可以用不合法的尺子来衡量一个人是否犯罪,那么,一定会人人自危,谁也可能是“罪犯”。
《新华网》报道,“根据江西省的相关规定,原本的绿化标准是国道两边各延伸20米、省道10米、县道5米。而‘一大四小’工程开展以后,一些地方把绿化带要延伸到国道两边30米甚至50米,省道和县道的绿化标准也相应提高。”也就是说,在江西有的其他地方,国道边沟外30米甚至50米内租用农田,都属于“一大四小”工程的范围,都可获得政府的租地补助,都不会认定为贪污。如此,辩护人认为,如果认定被告人黄*森、罗*、潘*兴贪污犯罪,将有损于刑罚的统一性。也就是说,在江西甚至赣州,同样的事,有的地方被认为不是犯罪,有的地方会被认为是犯罪,要受到刑罚的处罚。
二、被告人主观上没有直接故意,犯意是模糊的
在原江西省委书记苏荣强力推动下,“一大四小”工程犹如一场运动,似乎在道路两旁树种得越多越宽越好,而且有的地方实际上也扩大了范围,在会昌也有要扩大范围的说法,被告人只是想打“擦边球”,抢先一步,因此,被告人的犯意是模糊的,并不存在直接的故意。
辩护人认为,贪污罪的犯罪构成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被告人不存在明确的故意,犯意模糊。
三、会昌县林业局对被告人所租地块,同意按“苗林一体化”绿化项目处理
会昌县林业局《关于麻州镇206国道两侧通道绿化租地相关情况的说明》(见补充侦查卷39页),已认定被告人所租地块是“苗林一体化”绿化项目,按会办字(2010)234号文件由政府解决租地租金,由个体实施项目。会昌县林业局是会昌县的林业行政主管机关,有职权对该项目进行认定。
中共会昌县委办公室(通知)会办字[2010]234号/《会昌县2010年度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建设实施方案》/二、工作重点/(二)“……二要与促进农民增收相结合,抓住新型城镇建设给花卉苗木产业带来的难得机遇,鼓励企业、大户和农民在高速公路、国省道沿线,大力发展苗林一体化基地、花卉基地和经济果木林基地。”/四、保障措施/(五)出台优惠政策,调动各方积极性/3,“对符合条件创建苗林一体化基地的,由县政府解决5年租地租金,所在乡(镇)负责租地。”由此文件来看,本案所租农田,虽然不符合“一大四小”通道绿化工程的补助范围,但完全可以获得“苗林一体化”基地的补助。辩护人认为,其必然应得的“苗林一体化”补助款应当排除在涉嫌贪污的数额之外。
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只是想打“擦边球”,或图省事,借着那批合同审批的机会赶紧签订合同,尽快获得补助,其行为针对自己应得的“苗林一体化”补助部分实质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宜将该笔款项作为贪污数额予以认定。同时,该部分补助款没有对公共财产造成实质性的侵犯,尚不具有应受刑罚惩处的必要性,否则,有违刑罚的谦抑性原则。
简而言之,贪污罪所惩处的应当是将最终不应当为其所有的公共财产非法据为己有的行为。如果采用非法手段据为己有的财产最终应当归其所有,则不应当以贪污犯罪行为对待。此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在主观上的意图显然只能是将其收益范围外的公共财产据为己有,客观上也只是对这一部分财产的权利构成了侵犯,其非法行为涉及最终应当属于其收益的那部分财产,在实质上不构成对公共财产的侵犯,因而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及应受刑罚惩罚性。
再者,本案的犯罪嫌疑人虽然是借用他人的名字与政府签订租田合同,但犯罪嫌疑人也确实已向农民租用了二十余亩农田用来搞“苗林一体化”基地,其必然为租田而支付了租金,这部分租金应当再予减除,最后的余额才是其涉嫌贪污的数额。因为,那一部分款项,本案犯罪嫌疑人并没有对其非法占有,也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辩护人认为,政府解决的“苗林一体化”租地租金,应从被告人涉嫌的贪污数额中扣除,再以余额扣除其实际已向农户支付的租金,最后部分才可能是涉嫌贪污的数额。
四、被告人罗*已把涉嫌的“赃款”全部退还
被告人罗*表现一贯良好,从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事发后,被告人罗*能积极配合侦查、司法机关查清案情,并退还全部涉嫌“赃款”。
辩护人认为,如果被告人罗*最终被认定为有罪,这一情节在量刑时应予充分考虑。
五、本案的犯意不是由罗*提出,被告人罗*是麻州镇林管站自聘人员,所处地位从属、被动,其分得赃款最少
被告人罗*是林管站自聘人员。所谓自聘人员,就是有别于正式员工,所处地位是从属、被动的,在工作上,不但要听命于林管站的领导,也要听命于正式员工。
本案的犯意不是由罗*提出,要套取“一大四小”补助款,必须经过层层的审核、审批,罗*只是林业工作站的临时聘用人员,以他所处的地位根本没有能力办到,充其量罗*只是跑腿,或听从领导安排去办事。
辩护人认为,在本案中,被告人罗*处于从属地位,而且,分得的赃款最少。这一点也希望法庭给予充分考虑。
鉴于上述事实与理由,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罗*无罪或应当免予刑事处罚。
罗*的辩护人:钟桂明 律师
2015年10月14日
此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