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诉上堡小学、中国财保会昌支公司人身损害赔偿案
时间:2011-04-23 13:28:58 文章分类:经典案例
肖**诉上堡小学、中国财保会昌支公司人身损害赔偿案
时间:2011-4-18 9:39:49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一审原告):肖**,女,2001年*月**日生,汉族,学生,住江西省会昌县右水乡田高村**小组**号。
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昌支公司不服会昌县人民法院(2009)会民一初字第480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 上诉人逻辑混乱,一会说上诉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一会说费用计算不合理
如果说上诉人不承担保险责任,费用计算是否合理与上诉人毫无关系,因为上诉人不承担保险责任,费用的赔偿就与上诉人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这一部分上诉人就没有权利上诉。上诉状一会说上诉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一会说费用计算不合理,既然上诉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何来费用计算是否合理的问题?显然,上诉人前后矛盾,违反了矛盾律。之所以上诉人会犯这样的逻辑错误,是明知自己在法律上推卸不了责任,但为了自身的眼前利益,首先要说自己不负责任,看是否能蒙混过关,如果不成功就要求赔偿费用降下来。这样,答辩人认为上诉人很不诚信很不负责任。
二、 上诉人依法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1、答辩人是在学校期间受到被上诉人肖*英的伤害,答辩人和被上诉人肖*英均为被上诉人会昌县右水乡上堡小学(以下简称上堡小学)的学生,被上诉人上堡小学对她们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具体一点说,在本案中被上诉人上堡小学对被上诉人肖丽英有教育、管理义务,对答辩人肖小芳有保护义务。正是被上诉人上堡小学未尽到法定义务,导致答辩人被伤害,被上诉人上堡小学依法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但由于被上诉人上堡小学已将答辩人向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昌支公司(以下简称会昌支公司)投保了校(园)方责任险,依规定和约定上诉人会昌支公司应在校(园)方责任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2、上诉人故意混淆概念,把危险物品等同于管制刀具,并认为只有管制刀具学校才有教育、管理义务,答辩人不知上诉人的依据何在?削铅笔的小刀对于一个小学二年级的学生是否属于危险物品,任何一个理智正常的人都可以作出正确的判断,作为学校就更有理由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3、在一审中,被上诉人上堡小学当庭承认没有教育学生不要使用小刀削铅笔或者是如何使用小刀削铅笔及应注意的问题。另则,根据证据规则被上诉人上堡小学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而不是由答辩人证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上诉人上堡小学存在明显的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所以,上诉人会昌支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三、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赔偿额认定合情合理合法
一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了判决。
一个二年级的小学生眼睛受到如此伤害,就是在出院后,也要专人护理、看护,何况答辩人的家长还带答辩人去广东汕头等地检查治疗,难道一个二年级的小学生能够独立外出求医?一审法院根据答辩人的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151天的护理时间是完全合情、合理、合法的。
一审法院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认定也有充分的理由、依据。
最后,答辩人肖**需要附带说明的是,被上诉人肖**在本案中并无任何过错。
综上所述,请求贵院依法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肖**
二○一○年十月八日
注:原靠肖芳一审胜诉后,被告中国财保会昌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开庭审理,驳回了上诉人上诉,维持原判。这是代理律师钟桂明的二审代理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