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4-23 13:30:04 文章分类:经典案例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西昌远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林某生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的辩护人,经过庭前阅卷和刚才的法庭调查,辩护人对本案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现辩护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的杀人行为属于临时起意,没有预谋
从刚才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被告人林某生与受害人温某英自1997年起一直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2009年3月19日晚上8时许,林某生去温某英家欲与温某英发生性关系遭温某英拒绝,后林某生一直想恢和温某英的关系。3月20日下午1时30分左右,被告人林某生从家里到会昌县白鹅乡梓坑村紫云寺旁的“石巷子”山上找温某英,当时被告人林某生没有携带任何凶器,也没有设计如何把被害人温某英杀死,被告人林某生到山上的目的是想找温某英谈谈,企图恢复和她的情人关系。其作案的凶器是在冲突现场随机夺取的,而不是事先准备的,所以被告人并无杀人预谋。
二、被告人的杀人行为与被害人温某英的行为有一定的因果联系,温某英的伤害行为导致了被告人产生了杀人动机。被害人自身有一定过错
(1)林某生在山上找到温某英后,温某英首先咒骂林某生“劣劫鬼”(是一句很轻蔑人的土话),林某生很生气,便去追温某英,快追到温某英时,温某英转身举起其携带的镰刀作势要砍林某生,林某生就用双手去抢镰刀,在抢镰刀时,林某生的右手虎口被镰刀割伤。温某英这一行为激怒了被告人林某生,使林某生丧失理智而实施了加害行为。被害人温某英的语言、行为具有伤害性、挑衅性、冷漠性,使被告人陷于愤怒、恐惧、绝望之中,而且超出了其心理承受能力。
(2)被害人温某英转身举起携带的镰刀作势要砍林某生,对林某生而言,这一行为具有现实的攻击性、危险性、紧迫性,因而被告人林某生夺过镰刀。在这一阶段,辩护人认为林某生的行为带有一定防卫性质。
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被害人的不当语言和伤害行为激发了被告人实施加害行为。被害人自身有一定的过错。
三、被告人林某生没有逃避侦查,归案后坦白案情,认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林某生犯案后,没有逃避公安机关的侦查,归案后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在庭审前和庭审过程中无时供时翻问题,具有悔改表现,且自愿认罪。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林某生客观上虽然实施了杀害温某英的行为,并且造成了温某英死亡的后果。但是,纵观本案发生的前因后果并且综合分析本案被告人的思维方式和行为后果之间的联系,结合本案发生的实际情况,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林某生具有多处酌定从轻情节,请法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给予被告人公正的刑罚。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辩护人:钟桂明
本辩护意见被合议庭大部分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