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等诉曾某土地侵权案
时间:2011-04-23 13:32:33 文章分类:经典案例
谢某等诉曾某土地侵权案
时间:2011-4-12 14:33:33
代理词
独任审判员:
根据庭审情况,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经过法庭调查可知,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曾宪球的房屋就是坐落在小地名为杨梅坑口谢健生承包经营的林地内。
二、被告在八十年代建房时曾向社坛下村民小组提出建房申请,并由文柳发签字同意,从这一点也可证明,被告的房屋是坐落在社坛下文柳发的林地内。该林地权属属于社坛下应毫无疑义。
三、至于称谓,由于对一个地方不同人有不同的叫法,也就是我们农村俗话说的“一个贼古三个号”,这很正常。现在林权证里都有附图,具体位置在图里能很直观的看出来。
四、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超过原审批建房面积,向房屋的左右及后面开挖、掘进,这一行为严重侵犯原告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以上意见请法庭考虑。
原告代理律师:钟桂明
本案经一、二审,法院支持了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