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良诉欧某坤租赁合同纠纷案

时间:2011-04-23 13:33:54    文章分类:经典案例

张某良诉欧某坤租赁合同纠纷案 时间:2011-4-12 11:43:39      因张某良诉欧某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          被答辩人以租赁合同纠纷为由起诉答辩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答辩人从未与被答辩人签订过任何合同,被答辩人以租赁合同纠纷为由起诉答辩人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          本案的渊源 会昌县石油支公司水东门市(会昌县城水东街57号)分为前方店面和左侧店面,两店之间用砖砌墙隔开。2004年5月15日答辩人从曾雅琳手中转租得会昌石油支公司水东门市左侧店面,转租期限5年,自2004年5月15日至2009年5月15日止,并且在实际运作中由答辩人以曾雅琳的名义向会昌石油支公司缴交租金。2005年5月31日,被答辩人与会昌石油经营部(会昌石油支公司变更后的名称)签订《会昌石油经营部店面出租合同》,租赁期限自2005年5月31日至2013年5月31日止,该合同应该只租会昌县石油支公司水东门市前方店面,因为答辩人先于被答辩人租得了左侧店面,如果此合同包括答辩人的店面,那么会昌县石油经营部就是一物二租,被答辩人与会昌县石油经营部签订的就是一份侵权合同。由于从2009年起中国石化集团把县级的固定资产出租权全部收回到省级分公司,于是2009年6月1日,被答辩人以上述合同为依据与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江西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石油分公司)签订了《固定资产对外租赁合同》,其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答辩人原2005年5月31日与会昌石油经营部签订的《会昌石油经营部店面出租合同》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作废。也就是说,《会昌石油经营部店面出租合同》是客观存在的,《固定资产对外租赁合同》是以《会昌石油经营部店面出租合同》为依据签订的。答辩人在这里要说明的是,这份《会昌石油经营部店面出租合同》在被答辩人手里,为了查清事实,被答辩人有责任向法庭提交这份合同。 三、          答辩人无从侵犯被答辩人没有获得的租赁标的物使用权(即被答辩人说的租赁权) 首先,被答辩人与江西石油分公司签订的《固定资产对外租赁合同》的租赁标的物应该不包括答辩人的店面,因为答辩人先于被答辩人租赁到该店面,并一直在此经营。其次,如果被答辩人与江西石油分公司签订的《固定资产对外租赁合同》的租赁标的物包括答辩人的店面,这就说明被答辩人侵犯了答辩人的租赁权,因为答辩人先于被答辩人租赁到该店面,并一直在此经营。再次,被答辩人与江西石油分公司签订《固定资产对外租赁合同》后,被答辩人只能向江西石油分公司主张移转标的物使用权,根据《固定资产对外租赁合同》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在交付当日乙方(被答辩人)未提出书面异议的,甲方交付的租赁物视为符合约定的正常使用。这也从另一角度说明答辩人的店面并不包括在被答辩人与江西石油分公司的合同内,因为答辩人从2004年5月起一直在此经营,如果有什么不符合该合同的约定,被答辩人在当日就会向江西石油分公司提出异议。 特别提请法庭注意,不管在什么情况下,只要江西石油分公司没有把标的物的使用权交付给被答辩人,答辩人就不可能侵犯被答辩人的任何权利。被答辩人尚未获得权利,答辩人怎能侵犯?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告不能以合同纠纷为由起诉答辩人侵权,原告只能选择其一行使权利,但不管原告以何种方式起诉都与答辩人无关,因为,一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从未签订过任何合同,二是答辩人不可能侵犯被答辩人尚未获得的权利。因此,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起诉。 法院采纳了本人的答辩意见,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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