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4-23 13:36:56 文章分类:经典案例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47190.09元;
2、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8年9月10日上午9时许,原告在被告的狐狸山水泥砖厂做工时下肢被制砖送料的皮带卷入致伤,当时血流不止,可见骨外露,不能活动,剧痛。于当天送往会昌县中医院救治。2008年10月9日,遵医嘱转入赣州市人民医院,医生诊断为左胫腓骨远端骨折,术后腓则切口皮肤坏死并缺损。2008年11月12日入会昌县站塘卫生院巩固治疗。2008年12月12日,会昌县康平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九级伤残。被告只支付了在会昌县中医院治疗的部分治疗费用,其他款项拒不支付、赔偿。
原告年已六十,在治疗期间,被告对原告漠不关心,且拒付治疗费用,其行为致使原告精神上受到极大刺激,精神恍惚,夜不能寐。
本案经一、二审开庭审理,法院支持了原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