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美诉王发离婚案

时间:2011-04-23 13:38:00    文章分类:经典案例

王美诉王发离婚案 时间:2011-4-7 14:59:01      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美,女,汉族,1978年4月21日生,住江西省县紫霄镇罗坊村号,身份证号码:36252419790,电话:13631。                被告:王满,男,汉族,成年,住江西省会昌江镇组,电话:136559。 诉讼请求 1.  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2.  判令原告与被告的小孩跟原告一起生活,被告承担抚养费和教育费25000元。 3.  判令位于会昌县西江镇河背村花了树下的一幢二层半楼房归原告所有。 4.  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损害赔偿30000元。 5.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0年原告与被告在广东省潮州市打工时认识、恋爱,于2001年9月12日(农历)生小孩王生。2001年11月原告与被告在会昌县西江镇民政所办理结婚登记。原告生小孩四十天后就开始筹建位于会昌县江镇河背村下的那幢楼房,此时被告尚在广东省潮州市打工。2001年,也就是原告回西江家里生小孩时,曾有一天早上五点多钟,原告打电话给被告,却是一个女人在接,她说被告出去了,电话在她那里。其实被告生性风流,在原告与被告认识前就和别的女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2004年,被告在会昌县晋昌服装厂打工时又与一个女组长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当时,原告也在这个厂打工,后来原、被告双方发生争吵,原告被被告赶走。2008年在家过春节时,原告发现被告的手机上有个“老婆”的手机号码,但却不是原告的,而原告的手机号码却是没名没姓,后又发生激烈争吵,被告并且声称要把房子卖掉。年后,原告想去被告原来打工的地方一起打工,被告却说:“你去我就走!”今年3月17日,原告寻到福建省晋江市深沪镇华海村被告合股开办的一个服装厂,竟然发现被告与一个叫杨丽伦的女人公然以夫妻的名义生活在一起,并于去年生了一个小孩。原告与杨丽伦理论,杨丽伦说:“我也被骗了,他说他没有结婚。” 原、被告的小孩王浅生,出生后不久就由原告的父母抚养,一直到小孩三岁,在这期间,被告只寄了四百元钱。小孩五岁后,一直跟原告一起生活,被告也只是在去年中秋节寄了两千元钱。一直以来,小孩王浅生的各种生活费用几乎都由原告一人承担,被告没有尽到一个做父亲应尽的责任。 由于被告与杨丽伦以夫妻的名义公开生活在一起,原告不能接受如此残酷的现实,对原告的精神造成极大的伤害,原告与被告的感情现已彻底破裂,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 此致 会昌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王美 二○○九年三月二日 此案得到法院支持。
执业机构:江西章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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