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和、张*才、汪*林、汪*东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2011-04-23 13:38:51 文章分类:经典案例
汪*和、张*才、汪*林、汪*东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昌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时间:2011-3-25 21:16:51
2010年10月30日,汪振金驾驶赣B52258汽车行驶至G206线1936公里60米路段时,与李荣军驾驶的赣F95700(赣F2827挂)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汪振金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汪振金与李荣军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汪振金驾驶的赣B52258汽车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险种。该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方向被告报案,并递交了理赔所需的资料。但是,被告接到原告的理赔资料后却以原告酒后驾驶为由拒付保险金。原告认为,原告家属汪振金与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如今被保险人汪振金在保险期间驾驶赣B52258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汪振金死亡及车辆受损,被告应当依法向原告支付保险金,被告作出的拒付决定没有任何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违反了《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承保方制定的格式条款,在免除自己责任时应向投保方作出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无效。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会昌县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保险赔偿金38792元。会昌县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