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来诉曾某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11-04-23 13:41:24    文章分类:经典案例

某来诉曾某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11-4-12 10:20:36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合计人民币33477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9年11月21日12时55分许,被告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无号金诚牌助力摩托车,从会昌县周田镇桥塘村方向往会昌县周田圩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桥塘村叉路口与周版线接口处实施左转弯时,与从会昌县周田圩镇方向往会昌县右水乡方向行驶的,由原告驾驶的赣BHQ804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和摩托车受损。会昌县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会公交认字[2009]第27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被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没有购买“交强险”。

原告受伤后先被送往会昌县周田卫生院救治,后遵医嘱转入会昌县人民医院进行手术治疗,往院30天,先后共用去医疗费10496。57元,遵医嘱一年后取内固定,需手术费6000元。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及说明》第(一)第7条规定,助力摩托车属于机动车。由于被告应买“交强险”而未买,所以在“交强险”范围内被告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原告曾多次与被告交涉,被告拒绝承担责任。

本案经开庭审理,法院支持了原告。

执业机构:江西章贡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江西 赣州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破产解散 刑事辩护 行政诉讼 常年顾问 房产纠纷 招商引资 债权债务 婚姻家庭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钟桂明律师 > 钟桂明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