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4-23 13:41:24 文章分类:经典案例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合计人民币33477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9年11月21日12时55分许,被告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无号金诚牌助力摩托车,从会昌县周田镇桥塘村方向往会昌县周田圩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桥塘村叉路口与周版线接口处实施左转弯时,与从会昌县周田圩镇方向往会昌县右水乡方向行驶的,由原告驾驶的赣BHQ804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和摩托车受损。会昌县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会公交认字[2009]第27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被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没有购买“交强险”。
原告受伤后先被送往会昌县周田卫生院救治,后遵医嘱转入会昌县人民医院进行手术治疗,往院30天,先后共用去医疗费10496。57元,遵医嘱一年后取内固定,需手术费6000元。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及说明》第(一)第7条规定,助力摩托车属于机动车。由于被告应买“交强险”而未买,所以在“交强险”范围内被告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原告曾多次与被告交涉,被告拒绝承担责任。
本案经开庭审理,法院支持了原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