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4-29 15:04:30 文章分类:经典案例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依照法律规定,受会昌县人民政府的委托和江西昌远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现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 会昌县人民政府作出会府处字[2010]12号山林权属处理决定书有充分的事实根据
第三人会昌县周田镇长田村乾塘小组向会昌县人民政府提交了八一年的会林证字第0017957号山林所有权执照,会昌县人民政府派工作组到实地勘察,其所载四至界址在实地中均可找到,与会林证字第0017957号山林所有权执照的记载完全吻合。但原告没有提供八一年的有效的山林所有权执照。
虽然,原告提交吴水昌、吴水来的两份个人证照,“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原告没有所有权,作为其小组成员哪来的使用权?当然,作为个人更不可能拥有林地的所有权。
二、 会昌县人民政府作出会府处字[2010]12号山林权属处理决定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根据《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处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山林权属争议,以林业三定时期确定的权属为依据。即以八一年确定的权属为依据。因第三人会昌县周田镇长田村乾塘小组有这一证照,而原告没有,所以,会昌县人民政府作出注销原告持有的2007年林权证(综地编号:0362135210201MDYMSY00008号)。
三、 请依法维持会府处字[2010]12号山林权属处理决定书
会昌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裁决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程序合法,请法院予以维持。
代理律师:钟桂明
2011年4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