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8-10 18:55:22 文章分类:经典案例
行政答辩状
答辩人:会昌县人民政府
所在地址:会昌县城东街
法定代表人:周逸洪 职务:县长
因会昌县周田镇桥塘村祠堂村民小组不服本府作出的会府处字(2010)18号山林权属处理决定书向贵法院起诉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根据实地地形及经营管理情况,可以划定东西相邻界址
根据原告(曾屋人)和第三人(高桥人)提供的法定权属凭证,原告的“郑屋坝”宗地的南、西、北界址在实地中都能找到并确定,第三人的“虎形背”宗地的东、南、北界址在实地中都能找到并确定,只是原告的“郑屋坝”东边界址表述为“东高桥人”,第三人的“虎形背”西边界址表述为“西曾屋人岭”,由于此两宗地东西相邻,并互相为对方界址,表述不清,因而产生纠纷。但依据该两宗地已确定的界址并结合山场实地地形及经营管理情况,可划定“郑屋坝”与“虎形背”的东西界址为:以中段坑、田正对的山脊为界,以东山场归第三人所有,以西山场归原告所有(如裁决书附图)。
原告在《行政复议申请书》承认,争议山场没有分到户,也无人经营管理。同时又承认在九十年代有人在争议山场种植了湿地松。这就证明,争议山场有人管理,但肯定不是原告。1981年林政字第0010110号自留山使用权证载明争议山场“虎形坝”为第三人的村民马昌发的自留山。马昌发过世后,由其子马兴洪、马火圣、马兴富继承、管理。
二、按原告的指界,第三人的两宗地将不复存在,显然与事不符
如果按原告的指界,则第三人的长窝(上尾排一部)和虎形背两宗地就消失了,也就是这两宗地被郑屋坝山场包括了,这显然与事实不符。其实,郑屋坝、虎形背、上尾排是相连为一体,是各自独立的三宗地。
原告在诉状中说,对于同一山场不可能有不同叫法,其实,在历史上在不同的人之间对同一山场有不同的称谓很正常。这是基本的生活常识。
综上所述,本府所作的行政裁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此致
瑞金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会昌县人民政府
2011年7月27日
附:
一、答辩状副本三份;
二、书证6组。来源:考试大_公开选拨领导考试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依照法律规定,受会昌县人民政府的委托和江西昌远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现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 确定争议山场的关键是山场的“四至”,而不是“地名”
要确定争议山场的范围,在什么地方的关键是该山场的“四至”,只要“四至”能确定,争议山场的位置就能确定了。该争议山场“虎形背”的东、南、北都能确定,也就是说“虎形背”争议山场的位置基本能确定。原告所指的“郑屋坝”山场的南、西、北界址也能确定。两宗地之间只是东西界址不清,但根据其他界址能确定该争议山场的整体位置。因此,依据该争议山场已确定的界址、实地的地形地貌及经营管理情况,也就能确定争议山场“虎形背”、“郑屋坝”的东西界址。
该案争议不是原告所说“地名”问题,是山场的位置问题。位置确定了,争议就解决了。
二、 会昌县人民政府调查、调解程序合法
会昌县人民政府派出的工作人员对该案的争议双都进行调查,从县政府提供的第三组、第四组证据中可以证明这一事实,而不是原告在庭审中所指控的那样,只是向第三人调查取证,而没有向原告方调查取证。县政府对原告的这一不实指控感到非常遗憾。
三、会昌县人民政府作出会府处字[2010]18号山林权属处理决定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请依法维持该处理决定书
会昌县人民政府根据《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处办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九的规定作出的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请法庭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代理律师:钟桂明
2011年7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