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8-11 21:09:49 文章分类:经典案例
民事起诉状
原告:邱*京,男,1968年05月0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会昌县西江镇**村***10号,身份证号码:362135196905****12,系赣BHS972二轮摩托车驾驶员邱*毛之父,电话:1879787****。
被告:赣州公路局**公路分局,地址:会昌县城南外大街, 法定代表人:钱*鸿,职务:局长,电话:0797-567**45。
诉讼请求
一、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原告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 260416.2元;
二、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1年03月17日上午,原告之子邱*毛驾驶赣BHS972二轮摩托车,沿S223线右侧由北往南正常行驶,10时许,驶至会昌县城新五丰公司门口路段,该路段路面溃烂并前后有两纵向条状的路面隆起,前一障碍物驾驶员邱小毛已避让,但撞上后一纵向条状隆起长2.2米、高0.05米、宽0.1米障碍物,邱小毛驾驶赣BHS972二轮摩托车经过该障碍物前,虽然采取了制动措施,但由于该障碍物的形状极易造成摩托车侧翻,还是导致了驾驶员邱小毛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会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会公交认字(2011)第082号]认为“在经过事发路段一路面异常隆起时,对摩托车掌控不当,导致车辆失控倒地,在倒地过程中,与道路西侧路外水泥护栏相撞,随后,又被翻倒的赣BHS972前仪表盘下砸头面部,造成邱小毛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路面异常隆起,是导致此次交通事故的首要直接原因。
会昌县公路局是S223线的管理者,对该路面负有管理和维护的法定职责。由于该路面的溃烂和异常隆起,导致了赣BHS972二轮摩托车驾驶员邱小毛当场死亡。被告会昌县公路局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
此致
会昌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邱*京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现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 被告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造成邱*毛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是公路的异常隆起和路面的溃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第四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公路养护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经常保持公路完好、平整、畅通、整洁、美观,及时修复损坏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条规定,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的,道路、交通设施的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同时,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被告会昌县公路分局是省道S223线的管理者、经营者,保障公路完好、畅通和车辆行驶安全是其法定职责。但是,事发路段路面严重溃烂,多处异常隆起,被告不仅没有及时进行修复,也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和采取任何防护措施,被告是严重的失职,存在明显的过错。我们要问,被告为何如此漠视他人生命?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不履行其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被告应承担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办理丧事的支出等费用的70%,即329166元的70%。
综上,被告应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办理丧事的支出等费用合计230416.2元。
二、 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受害者邱小毛从2010年3月起至2011年春节前在广东潮州市打工,春节后进入会昌驾校学习开车。事发时,邱小毛是会昌驾校的正式学员,居住在会昌县城。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明确规定,受害人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所以,邱小毛的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三、 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
受害者邱小毛是原告的唯一儿子,原告现已年近五十,白发人送黑发人是人生的最大痛苦,原告听到受害者邱小毛的死讯,当场昏死过去。直到现在,原告还是无法接受这一事实。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
以上意见,请求法庭支持!
原告代理律师:钟桂明
2011年5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