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8-21 08:33:11 文章分类:法律文书
补偿协议书
当事人:杨*桂,男,成年,汉族,住广东省平远县城大柘镇67号,身份证号码:4414197508091637。车号为赣B05580。(以下简称甲方)
当事人:*** ,男,成年,汉族,住会昌县站塘乡。车号为赣BHB458。(以下简称乙方)
2010年1月11日上午8点45分,甲乙双方在会昌县站塘乡横岭路段发生交通事故,现甲方与乙方经过自愿、平等、充分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一次性补偿乙方壹仟伍佰元人民币,今后乙方不再请求甲方其他任何补偿。
二、 乙方在会昌县医院的发票,全部归乙方处理。
三、 本协议在双方签字时,甲方必须一次性把钱付给乙方,乙方收到钱后必须打收条给甲方。
四、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2010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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