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8-21 08:49:37 文章分类:法律文书
离婚协议书
甲方:谢**,男,汉族,197*年 *月7日生,住江西省会昌县****号, 身份证号码:36213519740******。
乙方:***,女,汉族,19**年 2月2日生,住江西省会昌县文武坝***号,身份证号码:360733198602******。
甲乙双方于2008年7月22日,在江西省会昌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为赣会结字01080****。现因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经自愿、平等、充分协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乙双方自愿离婚,均为各自真实意思表示。
二、 甲乙双方的儿子谢**(农历 2*** 年 7月生)跟甲方生活并由其监护,抚养费由甲方承担。
三、 位于赣州市新****号店铺归甲方所有,该店铺按揭贷款由甲方偿还;位于会昌县城坚强超市****号店铺归乙方所有,该店铺按揭贷款由甲方在离婚后一个月内还清。坚强超市****号店铺必须在离婚后办好过户给乙方的手续,过户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负责。
四、 位于会昌县城友谊花园的***、***号店面、位于会昌县城富康花园***的一栋房屋归甲方所有。位于赣州市杨梅渡桥头***江山复式套房一套归乙方所有,该处房地产的按揭贷款,过户所需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五、 东风本田赣B99***号牌轿车,奥迪A4赣BA4***号牌轿车均归甲方所有,其按揭贷款由甲方承担。
六、 甲方付给乙方人民币350000元作为补偿,签字后付100000元,余款于2011年8月11日付清。
七、 婚姻存续期间拥有的债权归甲方所有、所负的债务全部由甲方承担。除本协议约定外的所有财产归甲方所有。
八、 婚后各自的衣物、生活用品等财产保持原状,现在由谁使用就归谁所有。
九、 本协议一式叁份,协议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交会昌县婚姻登记机关存档,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并经会昌县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后生效。
甲方:
乙方:
2011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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