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8-21 15:20:33 文章分类:法律文书
量刑意见
石狮市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七的规定,对康永鹏故意伤害案提出如下量刑意见:
一、 被告人康永鹏适应的法定刑
根据所犯的罪行和情节,相应的法定刑是三至十年;
二、 量刑的基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一百条第(一)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尚未达残疾标准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康永鹏的基准应为三年。
三、 量刑的要素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一百零二条,伤害多人的,在其中最重伤情基准刑的基础上,每增加轻伤1人,按照所增伤情的轻重程度,确定递增幅度,轻度的,刑期增加三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一百零三条,依第一百条量刑时,可行使十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的,对被告人轻处30%;有一般过错的,轻处10%。
四、建议宣告刑
根据量刑要素的比例,依照量刑的规则,建议对被告人康永鹏量刑期为二年六个月至三年二个月。
江西昌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钟桂明
2010年10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