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8-21 16:28:08 文章分类:经典案例
民事起诉状
原告:宋*柱,男,1970年1*月**日生,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谢坊镇旋龙村***小组*号,身份证号码:362102197011******,电话:1347947****。
被告:李*娣,女,1977年10月**日生,汉族,住会昌县文武坝镇**村*方新谢屋路口****其父李思祥家。
诉讼请求
一、 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 判令原、被告的儿子宋*茂跟原告生活,被告承担生活费和教育费48700元。
三、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不久,于1998年正月二十五日(农历)按农村风俗归门成亲,1998年12月16日(农历)生儿子宋*茂。二○○○年二月十六日在谢坊镇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结婚证号为赣谢婚字第02016号。由于原、被告相互缺乏了解,匆忙成亲,成亲后又无法建立感情,双方都深感痛苦。被告身怀小孩时,就曾说要打掉小孩“离婚”,原告没有同意。被告生小孩后,原、被告都分别外出打工,双方分多聚少,感情就更加疏远。2006年6月的一天,被告说去其娘家,后打一个电话给原告说要出去打工,就没有回家。同年的9月被告又打了一个电话给原告说要离婚,从此,原、被告双方就失去联系。
原告与被告因感情问题分居四年有余,感情已彻底破裂,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对双方都没有好处,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具状贵院,请求依法判决。
此致
会昌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宋*柱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