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8-30 17:37:16 文章分类:法律文书
异地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饶**,男,汉族,197*年6月7日生,住江西省**县**镇南外街**号。
被申请人:会昌宾馆,地址:江西省会昌县城红旗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金鑫 电话: 0797-5624293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4日作出【2010】会民(一)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判决,申请人于2010年5月16日向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会昌县人民法院尚未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给予异地强制执行判决主文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内容。
此致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饶**
2011 年03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