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5-28 19:10:47 文章分类:交通事故
湖北省宜昌市2011年度交通事故中,七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金数额
根据《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一般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残的,“残疾赔偿金”这一赔偿项目,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赔偿标准不同。一般在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以户籍为依据确定“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
对于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之间,一审法庭辩论终结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七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金数额为:
城镇居民:16058元*20年*40%=128464元。
农村居民:5832元*20年*40%=46656元。
在此计算中,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年限为20年。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60周岁以上的受害者,每增长一岁少计算一年,事故发生时75周岁以上的受害人,统一按照5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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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对于农村居民,其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数额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如果农村居民,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的,主要收入来源来源于城镇的,可以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