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5-28 19:14:15 文章分类:交通事故
2011年湖北省宜昌市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死亡赔偿金标准
受害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死亡的,其近亲属可获得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十五条规定,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根据上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间”发生在2011年5月1日之后的湖北省宜昌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该案件的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为:
城镇居民:16058元*20年=321160元。
农村居民:5832元*20年*20%=116640元。
在此计算中,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年限为20年。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60周岁以上的受害者,每增长一岁少计算一年,事故发生时75周岁以上的受害人,统一按照5年计算。
另外对于农村居民,其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数额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如果农村居民,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的,主要收入来源来源于城镇的,可以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同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如果同一交通事故中多人死亡的,其中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可以统一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