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7-08-01 15:47:35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主持人]:大家好,我们是此次网络直播的直播员高立克/赵学军,今天为您直播的案件是“买房人诉中介吃差价,中介辩称二次受托拒还”案。 [13:47:25]
[主持人]:下面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2006年5月15日,原告尹某与被告北京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签署委托代理买房协议,约定原告以35万元的房款购买崔某的一处房屋。5月29日,原告与被告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原告给付被告29万元和6000元佣金,后又给付了剩余6万元。2007年5月,原告见到原房主崔某后得知该房售价为33.5万元。于是请求被告返还差价1.5万元。
被告辩称,该房先是以33.5万元卖给谢某,谢某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又委托被告以35万元出售,所以没有赚取差价,不同意返还 [13:48:58]
[主持人]:大家都知道,近年来房地产市场不断升温,房屋买卖比较频繁,相应地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也不断有纠纷发生。本院今天审理的这起案件,就是一起比较典型的在房屋中介和买方之间发生的纠纷案件。 [13:56:17]
[主持人]:希望通过直播这起案件的审理,能够给房地产买卖中的各方当事人以启示。 [13:58:58]
[主持人]:本案由民一庭法官张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14:00:57]
[主持人]:庭审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已经就座,书记员正在核对出庭人员身份,下面我们带您进入庭审现场。 [14:01:54]
[审判员]: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尹秀亭诉被告北京金城阜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 [14:05:03]
[原告]:尹秀亭,女,首钢职工.
[ 原告委托代理人]:尹秀荣,门头沟区医院护士。
[被告]:北京金城阜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彦明,经理。
[被告委托代理人]:周永刚,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委托代理人]:马忠慧,男,该公司部门经理。 [14:13:32]
[审判员]:原告对被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尹秀亭]:没有异议。
[尹秀荣]:没有异议。
[审判员]:被告对原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周永刚]:没有异议。
[马忠慧]:没有异议。 [14:15:13]
[审判员]:原告、被告向法庭报告的内容,与向本院提交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明及委托书相一致,双方当事人出庭资格合法,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本案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张胜独任审判,本院书记员孟盼担任法庭记录。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权利
1)申请回避的权利;
2)提供证据的权利;
3)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
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5)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
解释回避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等与本案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和理由申请回避。
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还应履行如下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不得滥用赋予的诉讼权利。
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3)如实陈述事实。
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视情节轻重,本院将依法给与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各方都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尹秀荣]:听清了,不申请。
[尹秀亭]:听清了,不申请。
[周永刚]:听清了,不申请。
[马忠慧]:听清了,不申请。 [14:18:14]
[审判员]:下面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当庭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或宣读起诉书。 [14:19:12]
[尹秀亭]:宣读起诉书。2006年5月15日,我与被告北京金城阜业房地产经纪公司签署委托代理买房协议,约定我以35万元的房款购买崔志国的一处房屋。5月29日,我与被告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并给付被告29万元和6000元佣金,后又给付了剩余6万元。2007年5月,我见到原房主崔志国后得知该房售价为33.5万元。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退还原告房屋差价1.5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14:20:04]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事实、理由、请求进行答辩。 [14:21:22]
[周永刚]:该房屋在卖给原告之前,先是以33.5万元卖给谢芳萍,谢芳萍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又委托我公司以35万元出售。我们就又以35万元将该房屋卖给了原告,所以我公司没有赚取差价,故我方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14:22:05]
[审判员]:在进行庭前举证质证阶段,被告方向本院提交了2006年2月11日,崔志国与金城阜业公司订立的房屋委托代理销售合同和补充协议。内容为崔志国委托金城阜业公司销售其所有的某处8楼2单元303号的一套楼房(简称303号楼房);销售价格为33.5万元,其中不包括手续费和标准价与成本价之间的差额;金城阜业公司于同年4月1日先行给付崔志国购房款33.5万元,崔志国于付款后一周内腾空303号楼房。原告方,对上述协议有无异议? [14:23:59]
[尹秀亭]:没有异议。
[尹秀荣]:没有异议。 [14:24:55]
[审判员]:原告方向本院提交了合同复印件。原告方说明一下要证明的内容。
[尹秀荣]:证明房款是33.5万元。
[审判员]:被告方提交了崔志国出具的收条。被告方说明一下要证明的内容。
[周永刚]:要证明的内容是,2006年4月1日,金城阜业公司给付崔志国购房款5千元。同月3日,金城阜业公司给付崔志国购房款33万元。 [14:25:56]
[审判员]:原告方对于这三份收条和被告方所主张的内容有异议吗?
[尹秀荣]:没有。 [14:26:36]
[审判员]:被告方提交了经公证的委托书。被告方说明一下要证明的内容。
[周永刚]:证明的内容是,2006年4月3日,崔志国及其妻张秀芳委托金城阜业公司职员梁大雨代理二人办理303号楼房的出售、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收取购房款、交纳相关税费、签署银行按揭相关文件等事项。崔志国身份证复印件。
[审判员]:原告方对于上述证明及要证明的内容有无异议?
[尹秀荣]:没有异议。 [14:27:45]
[审判员]:被告方向本院提交了2006年4月10日与谢芳萍订立的委托代理买房协议。被告方说明一下要证明的内容。
[周永刚]:要证明的内容是,谢芳萍自愿购买303号楼房,成交价格为33.5万元,标准价与成本价之间的差额由谢芳萍给付;金城阜业公司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同月30日与谢芳萍订立的补充协议。内容是谢芳萍于当日付清购房款,并委托金城阜业公司出售303号楼房,销售价格为35万元。
[审判员]:原告方对被告所提交证据及要证明的内容有无异议?
[尹秀荣]:有异议被告说的这些事情,我们不知道,也没有听说过谢芳萍这个人。 [14:29:12]
[审判员]:被告,谢芳萍本人或者金城阜业公司是否代理谢芳萍与崔志国是否订立买卖合同?
[周永刚]:没有。 [14:29:51]
[审判员]:委托代理买房协议的性质是委托合同还是买卖合同?
[周永刚]:与谢芳萍签订的合同是委托合同。
[审判员]:被告方,谢芳萍是否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周永刚]:还没有来得及办理。 [14:31:08]
[审判员]:原告方,谢芳萍本人或者金城阜业公司是否代理谢芳萍与尹秀亭是否订立买卖合同?
[尹秀荣]:没有. [14:32:06]
[审判员]:被告向本院提交收据,内容是:谢芳萍交付33.5万元购房款和代理费。收条,内容是:谢芳萍确认收到购房款35万元。原告方有无异议?
[尹秀荣]:我们不清楚是怎么回事。 [14:32:59]
[审判员]:被告向本院提交了2006年5月15日,与尹秀亭订立的委托代理买房协议。被告说明一下要证明的内容。
[周永刚]:要证明的内容是,尹秀亭自愿购买303号楼房,转让价格为35万元,标准价与成本价之间的差额由金城阜业公司给付;金城阜业公司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同月29日,金城阜业公司以崔志国名义与尹秀亭订立的书面房屋买卖合同,内容,尹秀亭从金城阜业公司购买303号楼房,转让价格为25万元。
[审判员]:原告方对被告提交的证明及要证明内容有异议吗?
[尹秀荣]:不认可。 [14:35:20]
[审判员]:原告说明一下你们提交的协议和合同复印件要证明的内容。
[尹秀荣]:和崔志国买的房子。金城阜业只是中介。 [14:36:08]
[审判员]:被告方对原告所述有无异议?
[周永刚]:没有议。 [14:36:50]
[审判员]:被告方,房屋买卖合同中崔志国的署名是谁签的?
[周永刚]:梁大宇签的,是我们公司的职员。
[审判员]:原被告,订立了几份房屋买卖合同?
[周永刚]:就订立了这一份。
[尹秀荣]:对。 [14:37:44]
[主持人]:应原告方的要求,我们将其照片做了技术处理,对脸部做了适当遮挡。 [14:38:19]
[审判员]:被告方,尹秀亭一共交付多少了购房款?
[周永刚]:35万元。包括标准价变更到成本价。
[审判员]:金城阜业公司与尹秀亭约定购房款是多少?
[周永刚]:35万元。
[审判员]:为什么房屋的购房合同是25万元?
[周永刚]:交契税的。 [14:39:55]
[审判员]:在订立合同的时,崔志国是否知道订立了25万元的合同?
[周永刚]:不知道。
[审判员]:原告方对被告方的回答有无异议?
[尹秀荣]:被告方告诉我们可以合理避税。我们办法完手续之后,又找到被告,被告说这样对我们有好处。
[审判员]:原告方把钱交给了谁?
[尹秀荣]:被告方。
[审判员]:被告是这样吗?
[周永刚]:是。
[审判员]:被告方,交给崔志国多少购房款?
[周永刚]:33.5万元。 [14:48:33]
[审判员]:是否告知崔志国转让价35万元的情况?
[周永刚]:没有告诉。已经把房子卖给了谢芳萍了。
[审判员]:被告方,房屋买卖合同上崔志国和尹秀亭的电话号码是谁提供?
[周永刚]:崔志国的电话是他代理人的。尹秀亭的电话是他们提供的。
[审判员]:原告方为什么根据你们的电话号码联系不上?
[尹秀荣]:已经被被告给改了。 [14:49:45]
[审判员]:被告方,303号楼房所有权性质、标准价、成本价?
[周永刚]:标准价。
[审判员]:标准价与成本价之间的差额谁交纳的?
[周永刚]:实际上由谢芳萍补交的。
[审判员]:有相应的证据吗?
[周永刚]:已经向法庭提交了收据。 [14:51:06]
[审判员]:原告方进行质证。
[尹秀亭]:我认为这份证据和我们没有太大关系。
[审判员]:有没有约定标准价和成本价由谁交付?
[尹秀亭]:没有。
[审判员]:当时有没有说标准价和标准价的差额由谁交付?
[尹秀荣]:没有。 [14:57:41]
[审判员]:被告方金城阜业公司愿意承担这个差额?
[周永刚]:不愿意。
[审判员]:原告方是否愿意承担这个差额?
[尹秀荣]:不愿意.
[审判员]:被告方,两份代理合同的差额为什么均约定由金城阜业公司交纳?
[周永刚]:与崔志国签定合同的时候,与他约定由我方交纳,崔志国净得33.5万元。
[审判员]:35万元是否包含了这个差额?
[周永刚]:包括。 [15:06:39]
[审判员]:原告方在庭前提交了发票、收据。原告方说明一下要证明的内容。
[尹秀荣]:要证明的内容是,尹秀亭按照书面约定的25万元转让价格交纳了相关税费。房屋所有权证,内容:2006年6月16日,尹秀亭取得303号楼房房屋所有权证。
[审判员]:被告方有无异议?
[周永刚]:没有异议。
[审判员]:原告还有其他证据向法庭提供吗?
[尹秀荣]:没有。
[审判员]:被告方是否有其他证据向法庭提供?
[周永刚]:请求两名证人谢某和梁某出庭作证。 [15:07:54]
[审判员]:下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下面核对证人身份,证人向法庭报告你的个人情况。
[谢某]:姓名谢某,男,汉族,无业。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情的单位或个人,有义务向法庭作证。作证时,应客观、公正的提供证言,不得作伪证,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证人是否听清?
[谢某]:听清了。
[审判员]:你如实陈述所了解的与本案有关的情况。
[谢某]:去年4月初,我委托金城阜业买套房子,中介让我交了1.5万元的定金,我的家人不同意我买这套房子,金城阜业说,如果我买了这套房子,他们可以帮我把房子卖了。
[审判员]:这套房子办理过户手续了吗?
[谢某]:没有。
[审判员]:你交给金城阜业公司多少购房款?
[谢某]:我和金城阜业公司定的房款是35万元。实际金城阜业给了我三十四万三千多元。
[审判员]:这个差价,是交过了吗?
[谢某]:没有。
[审判员]:你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
[谢某]:没有。 [15:10:44]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如有问题可以向证人提问,问题必须围绕本案焦点,证人要以明确的肯定或否定予以回答。但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证人有权拒绝回答。如因作证受到打击报复,有权请求司法保护。证人是否听清?
[原被告]:听清了。
[审判员]:原告方对证人有问题发问吗?
[尹秀亭]:你见过我吗?
[谢某]:没有。
[尹秀亭]:你和我签定过合同吗?
[谢某]:没有。
[审判员]:你知道你把房子卖给谁了吗?
[谢某]:不知道。
[审判员]:被告方对证人有问题发问吗?
[周永刚]:没有。
[审判员]:证人还有陈述吗?
[谢某]:没有。
[审判员]:证人退庭,庭后在看笔录签字。
(证人谢某退庭) [15:12:31]
[审判员]:原告方对证人证言有异议吗?
[尹秀亭]:刚才证人也说了,他没有和我们签定合同,所以我认为,这个案子和证人没有关系。
[审判员]:被告方对证人证言有异议吗?
[周永刚]:基本上没有异议。 [15:18:31]
[审判员]:下面通知证人梁某出庭作证。
下面核对证人身份,证人向法庭报告你的个人情况。
[梁某]:姓名梁某,男,汉族,北京金城阜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职工。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情的单位或个人,有义务向法庭作证。作证时,应客观、公 正的提供证言,不得作伪证,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证人是否听清?
[梁某]:听清了。
[审判员]:你如实陈述所了解的与本案有关的情况。 [15:19:42]
[梁某]:签订委托合同的手续都是我办理的。以崔志国的名义订立的买卖合同。我是接受崔志国委托订立的合同。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如有问题可以向证人提问,问题必须围绕本案焦点,证人要以明确的肯定或否定予以回答。但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证人有权拒绝回答。如因作证受到打击报复,有权请求司法保护。证人是否听清?
[梁某]:听清了。 [15:21:49]
[审判员]:原告方对证人有问题发问吗?
[尹秀亭]:没有。
[审判员]:被告方有问题询问证人吗?
[周永刚]:没有。
[审判员]:证人还有陈述吗?
[梁某]:没有。
[审判员]:证人退庭,庭后在看笔录签字。
(证人梁某退庭) [15:23:42]
[审判员]:原告方对证人证言有异议吗?
[尹秀亭]:没有。
[审判员]:被告方对证人证言有异议吗?
[周永刚]:没有。 [15:24:47]
[审判员]:原告对事实部分有无补充?
[尹秀荣]:我们是从被告处买的房子,与谢芳萍没有任何关系。
[尹秀亭]:没有。
[审判员]:有无新的证据提供?
[尹秀荣]:没有。
[尹秀亭]:没有。
[审判员]: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无变更?
[尹秀荣]:没有。
[尹秀亭]:没有。
[审判员]:被告对事实部分有无补充?
[周永刚]:没有。
[马忠慧]:没有。
[审判员]:有无新的证据提供?
[周永刚]:没有。
[马忠慧]:没有。
[审判员]: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意见有无变更?
[周永刚]:没有。
[马忠慧]:没有。 [15:27:44]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尹秀荣]:我是经过金城阜业从崔志国那里买的房子,我交付的房款是35万元,这之间的1.5万元是差价,金城阜业应该返还我们这个差价。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周永刚]:我们认为不存在差价的问题,我们在跟崔志国订立的合同里面,35万元有差价和服务费,这两项加起来将近是1.5万元,所以不存在金城阜业以盈利为目的赚取差价的问题.
[审判员]:下面恢复法庭调查。被告方,你刚才说的服务费指的是什么?
[周永刚]:是谢芳萍的服务费。
[审判员]:谢芳萍交纳服务费了吗?
[周永刚]:交纳了。
[审判员]:那为什么还以35万元的价格卖出?
[周永刚]:因为里面还包括其他的费用。
[审判员]:下面继续法庭辩论。原告还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尹秀荣]:没有。
[审判员]:被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周永刚]:没有。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首先由原告陈述最后意见。
[尹秀亭]:坚持诉讼请求。
[审判员]:被告陈述最后意见。
[周永刚]:坚持答辩意见。
[审判员]:鉴于双方的意见存在根本的分歧,本院不再进行调解,现在休庭,双方当事人看笔录签字。 [15:31:43]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法制宣传处姚学谦和赵岩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参加此次直播的还有担任此次速录任务的王英俊,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15:34:28]
[声明]: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 [15:35:44]
[主持人]:大家好,我们是此次网络直播的直播员高立克/赵学军,今天为您直播的案件是“买房人诉中介吃差价,中介辩称二次受托拒还”案。 [13:47:25]
[主持人]:下面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2006年5月15日,原告尹某与被告北京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签署委托代理买房协议,约定原告以35万元的房款购买崔某的一处房屋。5月29日,原告与被告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原告给付被告29万元和6000元佣金,后又给付了剩余6万元。2007年5月,原告见到原房主崔某后得知该房售价为33.5万元。于是请求被告返还差价1.5万元。
被告辩称,该房先是以33.5万元卖给谢某,谢某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又委托被告以35万元出售,所以没有赚取差价,不同意返还 [13:48:58]
[主持人]:大家都知道,近年来房地产市场不断升温,房屋买卖比较频繁,相应地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也不断有纠纷发生。本院今天审理的这起案件,就是一起比较典型的在房屋中介和买方之间发生的纠纷案件。 [13:56:17]
[主持人]:希望通过直播这起案件的审理,能够给房地产买卖中的各方当事人以启示。 [13:58:58]
[主持人]:本案由民一庭法官张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14:00:57]
[主持人]:庭审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已经就座,书记员正在核对出庭人员身份,下面我们带您进入庭审现场。 [14:01:54]
[审判员]: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尹秀亭诉被告北京金城阜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 [14:05:03]
[原告]:尹秀亭,女,首钢职工.
[ 原告委托代理人]:尹秀荣,门头沟区医院护士。
[被告]:北京金城阜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彦明,经理。
[被告委托代理人]:周永刚,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委托代理人]:马忠慧,男,该公司部门经理。 [14:13:32]
[审判员]:原告对被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尹秀亭]:没有异议。
[尹秀荣]:没有异议。
[审判员]:被告对原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周永刚]:没有异议。
[马忠慧]:没有异议。 [14:15:13]
[审判员]:原告、被告向法庭报告的内容,与向本院提交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明及委托书相一致,双方当事人出庭资格合法,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本案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张胜独任审判,本院书记员孟盼担任法庭记录。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权利
1)申请回避的权利;
2)提供证据的权利;
3)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
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5)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
解释回避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等与本案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和理由申请回避。
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还应履行如下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不得滥用赋予的诉讼权利。
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3)如实陈述事实。
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视情节轻重,本院将依法给与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