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3-30 09:25:20 文章分类:办案心得
李广健律师:如何界定赌博行为与群众娱乐活动的区别
浙江浔溪律师事务所 李广健律师13645727755(微信同号)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如今的节假日期间,打麻将、玩扑克等已经成为民众喜闻乐见的一种休闲生活方式。但因为其介于赌博和娱乐两者之间,判断赌博与娱乐这个“度”,普通百姓甚至连一般执法人员也一直模糊不清,非专业人士还是难以对赌博违法行为与群众娱乐活动的界限区分开来。为此,浙江浔溪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李广健主任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和他多年的办案经验,依据现行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提供以下将两者区分开的意见。赌博行为和群众娱乐活动如何区分呢?他说,两者的界限可以按照如下标准加以区分。1、从主观上看:是否以盈利为目的。娱乐活动只追求消遣为目的的打牌和搓麻将,而为了赢钱而打牌和搓麻将则是赌博;
2、从主体上看:参与者是哪些人?娱乐活动的参与者都是亲友、同事、同学、邻里之间,赌博活动则有有社会闲杂人员或者赌徒或者“黑道”“台板”参加其中;
3、从单注资金大小和赢输总额多少来看:单注较大或者输赢总金额较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九条明确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钱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不以赌博论处。”具体多少数额的钱物算“少量钱物”。“少量财物”指涉赌单注金额十元以下,且全场输赢额在五百元以下的。(法律中的“少量钱物”的衡量标准,全国各地的经济状况不一。现在很多地方超过200元的输赢都要拘留。)娱乐活动是小的输赢,而赌博则输赢金额几千上万甚至更大;
4、从场上有无抽头、有无组织者、场地费、回扣、中间费之类来看;(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司法解释》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303条规定的“聚众赌博”: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提供娱乐活动的棋牌室、茶馆、咖啡厅等,只收取固定的包厢费,而赌博场所提供者则按照输赢大小或者向庄家赢钱数额比例抽头 ;
5、从行为的时间上来看,娱乐活动是节假日、周末、傍晚里偶尔活动一下;赌博除了节假日、周末、晚上,平日里经常整天甚至通宵或者参与者以此为业。
6、从活动场所上看,赌博是有专门性的赌场或者网络空间或者名为“棋牌室”或者其他隐蔽的地方,而娱乐活动则是在居家、棋牌室、活动室、茶楼等较为公开的场所;
7、从周边群众或者参与人员的家属有无进行举报或者提供赌博线索来看。家属对家人屡教不改参加赌博,往往会无奈地采取举报以图制止,而娱乐活动只要不影响群众正常生活,一般都不会遭致被人举报。
8、从玩法类别和形式上看,是以最具普遍性的、最具群众基础性的如“双扣”、“斗地主”、“关牌”、“双红10”、“搓小麻将”,还是以如“牌九”、“二八杠” 、“苏哈”、“摇碗”、“牛牛”、“卢松”、“十三道”、“抬头大麻将”“六合彩”、赌球、赌马等带明显赌博特征的形式等玩法。
我们基本完全可以从以上8个方面基本可以加以区分。一般来讲,利用节假日等休闲时间在亲朋好友、同事邻居间进行带有小输赢的玩纸牌、打麻将,基本上属于群众娱乐性的“戏赌”活动。而有盈利目的、有社会赌徒赌棍参加、带有神秘色彩、单注较大或者赢输数额较大的“牌九”、“二八杠”、“牛牛”、“苏哈”等,或者通过网络而进行的麻将、六合彩、赌球、赌马等赌博活动,以及其他带有有组织性质、参与人数较多的,有场地费、保护费、“放高抛”等进行“一条龙”式的,输赢金额几千以上等较大的不正当活动,包括一些具有职业特征的博彩活动等,一般按照赌博行为论处。
赌性与生俱来,人人有之,贵在克制。赌博行为,轻则拘留,重则判刑!请远离赌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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