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南浔律师李广健解答: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本质区别

时间:2011-04-16 15:04:23  作者:李律师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湖州市南浔区李广健律师解答: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本质区别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都是一种合同关系,都具有劳务性质。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在外观上有很多相似之处,实务中如何对两者予以区分一直是个难点问题。由于两者在法律上的归责大相径庭,雇佣关系下的雇员在完成工作过程中的风险,均由雇主承担;而承揽关系的责任均由承揽人承担,不涉及定作人。因此正确区别它们的关系十分重要。从根本上看两者本质区别在于,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着身份上的支配与从属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能否按照自己的意志独立完成交付的工作。当事人之间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具有支配关系的,是雇佣关系,否则,就是承揽关系。这种支配关系可以体现在劳动内容、劳动时间、劳动地点、劳动方式等的确定方面,但最根本的表现是,劳务提供者能否按照自己的主观能动性独立完成工作。除此之外,我认为要正确区分这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还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去分析判断:

    第一,从合同(包括口头协议)主体的角度看,雇佣关系为民事主体,对其一般没有特殊性的要求,而承揽关系为商事主体,故一般要求具备完成承揽工作所必备的技术、设备和技能等条件。  

    第二,从合同的标的与性质看,雇佣关系中雇工工作时提供的是劳务,而承揽关系中交付的是工作成果。虽然进行承揽工作时也须提供劳务,但定作人所需要的并非是承揽人提供的劳务本身,而是其完成工作的成果。

    第三,从获取的报酬上看,承揽人承担的风险较高,所以所获取的报酬一般也比雇工的高。在当事人对报酬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通常应为工作成果交付当时当地同种类工作成果一般价值,而非以同类劳务的报酬为标准。

第四,从对工作成果的权利与责任看。首先,承揽人对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而雇工对工作成果不享有此项权利。其次,承揽人须对交付的工作成果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而雇工按雇主的指示工作,提供的是劳务,对工作成果不承担上述责任。

相信按照以上的的方法加以区分应该能够从本质将两者上加以区分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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