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2-28 12:56:54 作者:彭旦平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汇票丢失怎么办,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彭旦平律师,电话13902992768,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公交大厦329室。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综合实力在全国排名第九,深圳市办公面积最大的律师事务所,总部位于深圳,在香港、北京、上海、天津、广州、佛山、杭州、长沙设有分所。彭旦平律师,湖南娄底人,1998年获得律师资格,2000年获湖南大学硕士学位,曾任广东国晖(天津)律师事务所主任,现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彭律师是国内著名的票据法专业律师。彭律师十多年来一直潜心研究票据法理论和票据纠纷诉讼,擅长代理申请公示催告、申报票据权利、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票据追索权纠纷、撤销除权判决纠纷、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彭律师曾在广东、广西、贵州、浙江、福建、江西、湖南等全国各地办理票据纠纷数十起,积累了丰富的票据纠纷诉讼经验,值得票据纠纷当事人的信赖!
有关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各国法律规定不一,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3条的规定,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主要为以下两类案件:
1按照规定可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票据的最后持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公示催告。票据是可以代替现金流通的有价证券,主要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一定期间内向持票人或受款人支付票面金额的票据。汇票又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汇票一律记名。本票的出票人即为付款人,本票和支票都需要委托他人代为付款。本票一般为银行本票,且一律记名,支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银行见票时向票据持有人或收款人支付票面金额现金的一种有价证券。支票分为转帐支票和现金支票两种。可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仅限可背书转让的汇票、本票和支票,对于不可背书转让的票据不可申请公示催告。对于提单、仓单、股票、保险单等,由于禁止背书转让,而不能申请公示催告。
2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如财产权登记需要明确产权人或者排除个别产权人的公示催告、对抵押权人的公示催告以及对遗产债权人的公示催告等。
对于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国库券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能否申请公示催告。国库券是一种可转让但不记名的有证券,国库券的转让是不记名的,因此,它并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39条的规定。国库券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并不能申请公示催告。
2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抢劫的能否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可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时,可以申请公示催告,无论是被盗,还是遗失或灭失,都是非因持有人的意愿而发生的。票据被抢劫,对于票据的持有人而言,它是自身意愿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持有人对票据的占有的丧失,抢劫者也是不明确的。因此对于可背书转让的票据被抢劫的符合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可以适用公示催告。
汇票丢失怎么办,就找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彭旦平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