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宇律师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网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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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2年1月,我向李某出售一套二手房时,对方为了少缴纳相关税费,节省交易费用,与我签订了一阴一阳两份合同。
现在李某还欠我一笔房款,却想赖账不支付,原因是最近房价有所下跌。
他认为,房价应按照提交给房产交易中心的那份为准,另一份是私下签订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请问类似 “阴阳合同”的情况,法院会认可哪一份?
我要求李按照 “阴合同”的约定支付房款,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钟先生
律师解析:
钟先生与李某之间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很明显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也不利于保障双方的权益。
按照目前的法院司法实践,李先生应该按照双方确认的房屋真实价格履行合同,同时缴纳相关的税费。对于类似钟先生所签订的阴阳合同,任何一方想要主张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是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