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子女抚养费法律规定及司法实务操作

时间:2014-12-15 10:05:35    文章分类:子女抚养


 父母双方可就非直接抚养方负担抚养费的多少、支付期限、支付方式、出现问题的处理方法等协商达成协议;协议不成或协议不予准许时,由人民法院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水平依法作出判决。
  [说明]
  离婚后,无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父母经平等协商,可就抚养费的相关问题达成明确、具体的协议,不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应予准许。由于抚养费协议关系到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因此,在父母达成一致协议的基础上,法院仍具有审核的义务,如果协议不利于子女的,不应准许。
  协议不成或不予准许时,法院应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子女的实际需要、当地的生活、教育水平等确定。

执业机构: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上海 闵行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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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债权债务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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