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由何方抚养?

时间:2014-12-15 10:00:24    文章分类:子女抚养

作者:吴宇律师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网  阅读: 1342   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10周岁以上的子女,在父母离婚时,可以选择随父或随母生活,但对其意见的效力,也不能绝对化。原则上可以尊重子女的选择,但法官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如果子女的选择对其成长不利,也可以做出与其意见相悖的判决。另外,考虑子女的意见是有前提条件的,即“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是考虑子女意见的前提条件。如果父母双方对其抚养已经有协议的,则不必征求、考虑子女的意见,按照父母双方的协议处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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