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户后买家“耍赖”不付余款,房东打官司要回14.1万元

时间:2014-12-11 16:12:52    文章分类:房产诉讼

 吴女士把房子卖给多年的老租客李先生,出于对李先生的信任,她同意李先生先付首付,过户后再付余款的请求。没想到李先生拿到不动产统一发票及完税凭证后,想据此证明其在房屋交易过户时付清了房款,赖掉剩下的14.1万元。无奈之下,吴女士把李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偿付房款并支付违约金。日前,闸北法院判决李先生给付吴女士房款14.1万元,并支付逾期的利息。

    李先生租住吴女士房子多年,因此吴女士卖房时也优先卖给了李先生。双方于2008年12月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将吴女士在芷江西路的房屋出售给李先生,建筑面积43.55平方米,总房款30万元,双方确认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

    之后李先生支付了17.37万元购房款,吴女士出具收条一张。同时双方于收条上书面约定,余款24.63万元将于2009年12月30日前付清。 2008年12月31日,吴女士与李先生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2009年1月13日,李先生取得房屋产权凭证。此后李先生从2009年1月15日起至2010年1月7日期间,陆续支付给吴女士房款合计10.45万元,之后不肯再付剩余房款。吴女士向李先生催讨未果,只好向法院起诉。

    审理中,李先生认为:第一、自己已付清全部房款。如果自己没有付清房款,吴女士陪同自己去办理过户手续,与常理不符。第二、2009年12月31日至吴女士起诉之日,吴女士从未向自己催讨过所谓的剩余房款。第三、如果14.1万元是房款,那么吴女士应当根据之前的习惯出具收条,而实际上吴女士并未出具收条。综上,自己出具了房款发票,且吴女士陪同自己办理了过户手续,自己已付清了全额房款。

    吴女士则认为:第一、李先生在支付首付款之后,又支付了房款10.45万元,与双方收条上的约定相符;第二、因李先生之前长期租赁房屋,双方认识多年,自己基于对李先生的信任,同时有收条即补充协议作为依据,才在李先生未付清房款的情况下先协助他办理了过户手续。写收条是为了证明自己同意李先生要求延期付款的请求。

■法院说法:

    法院认为,双方所签的收条是对买卖系争房屋的有效补充,原、被告理应自觉全面履行。被告未按收条上的约定付清房款,显属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付清房款,合法有据。被告凭代开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及完税凭证不能证明已在系争房屋交易过户时付清了房款,况且被告在取得系争房屋产权证后的一年里,陆续支付原告合计10.45万元,无法排除不是支付房款的原由。据此,法院最后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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