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12 10:03:30 文章分类:财产分割
基本案情:
我和丈夫结婚后,由公公婆婆出资买了一套房子,贷款由我们自己还,房产证上的房地产权利人为公公婆婆和我丈夫的名字。
如现在我和丈夫准备离婚,请问律师,这处房产我是否也有产权?如果有,那我享有的产权份额应当是多少?
律师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公婆出资只登记公婆及丈夫,应视为公婆及丈夫共同共有,丈夫部分应视为公婆对其儿子的一方的赠与。
您虽然和其丈夫共同承担还贷的责任,但并不享有房屋产权。
如果离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