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泳池性骚扰15岁男孩 什么是猥亵儿童罪

时间:2016-12-16 15:00:31    文章分类:刑事专题

女子泳池性骚扰15岁男孩

一女子在游泳池骚扰未成年男孩,被骚扰男孩15岁,长相清秀,性格腼腆。男孩的小姨说,她当时正在游泳池旁休息,突然看见那名中年女子在游泳池内对自己15岁的外甥又抱又亲的。她很气愤,当时就大声喝止,没想到对方竟想上岸逃走,她就和姐姐追上去找对方理论,随后发生争执报了警。

被指骚扰男孩的女子称,她原本就认识男孩,而且一直非常喜欢这孩子,所以在游泳池遇见他时就情不自禁地抱了几次,亲了两下。她一直说她并无恶意,只是很喜欢那男孩。

经民警批评教育之后,女子写下保证书,承认自己的错误行为,对男孩及其家长保证,不再骚扰该男孩。在警方的协调下,男孩的家长也同意和解。

什么是猥亵儿童罪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不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受害人或猥亵对象。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人格、名誉和身心健康。犯罪对象是儿童,包括男童和女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对儿童年龄所作的解释(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若干解答》。“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人。未满14周岁的儿童,生理和心理发育不成熟,受到国家的特殊保护。猥亵儿童,必然会摧残儿童的身心健康,影响儿童的正常发育和健康成长。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淫秽下流的方法猥亵儿童的行为。从司法实践看,猥亵儿童的方法主要有:抠摸、搂抱、鸡奸、让儿童为其口滛、手滛等。由于儿童对性的辨别能力很差,法律并不要求行为人实施暴力、胁廹或者其他方法。不论儿童是否同意,也不论儿童是否进行了反抗,只要对儿童实施了猥亵的行为,就构成本罪。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性刺激、性满足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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