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砸车后裸奔 精神病人犯罪是否要负刑事责任

时间:2016-12-16 15:17:29    文章分类:热点时评

男子砸车后裸奔

2016年12月15日,郑州,七里河南路中央特区地下车库20多辆豪车深夜遇袭,现场一名20多岁的男子被保安发现并控制,目前警方仍在对案情进行调查。

中央特区小区保安称,袭车事件发生在15日凌晨2时后,嫌疑人为一名20多岁的年轻男子,该男子掰掉车牌和部分车标后,并未直接离开地下停车库,而是在车库内跑步运动了起来。

宾利、宝马、奔驰、迈凯伦等豪车在内的20多辆汽车遭受损失,多数车辆车前悬挂的车牌被摘下扔在地面,一辆奔驰迈巴赫的车标被掰断,另有车辆倒车镜被毁。

现场一名工作人员称,遭遇损失的迈凯伦和迈巴赫均是货真价实的豪车,“机盖上有几个小坑,维修预估得十几万”。 

据了解,嫌疑男子行为怪异,疑有精神问题,目前已送往相关机构进行检查。(来源:凤凰网)

精神病人犯罪是否要负刑事责任

精神病人刑事责任是指精神障碍人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后的刑事责任。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由此可以看出:第一,精神病人应否负刑事责任,关键在于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第二,行为时是否有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据行为人的供述来确定,也不能凭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来确定,而是必须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予以确认;第三,对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并不是一概放任不管,而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强制医疗。

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力,因此,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介于前两种精神病人之间的一部分精神病人。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相比,这种人并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不能象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样,完全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这种人作为精神病人,其刑事责任能力毕竟又有所减弱,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对这种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朝阳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罪与非罪 量刑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刑事自诉 国家赔偿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杨树英律师 > 杨树英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