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12-16 15:18:56 文章分类:热点时评
四川西昌一男子街头被枪杀
2016年4月30日凌晨,西昌市天王山大道发生一起持枪杀人案。一名男子在一辆越野车内中枪身亡。12月16日,西昌警方通报,经过7个多月的艰难缉凶,这起 “4.30”持枪杀人案成功告破,主要犯罪嫌疑人陈某已被西昌警方抓获,并于12月14日被押送回西昌。
令人吃惊的是,这起案件中,嫌疑人陈某与人相约斗殴,但误将死者当成了自己的仇家,认错了人。
今年4月30日凌晨3点过,西昌市天王山大道。一声枪响后,中年男子吉某满身是血,倒在了自己驾驶的一辆白色越野车内,凶手在夜色中逃之夭夭。
“4.30”持枪杀人案发生后,凉山州、西昌市公安局高度重视,西昌市公安局立即启动大要案件侦破机制,抽调精干警力成立专案组。
专案组采用由刑侦、网安、州局技侦等多警种同步上案的方式,分多路展开调查取证工作,查明案件事实。
通过犯罪嫌疑人遗留的作案时使用的作案工具,现场遗留物证提取送检,现场地点环境、视频监控等证据材料进行串并分析,全面运用信息化手段,最终确定该枪杀案主要犯罪嫌疑人为陈某,现年34岁,西昌市人。
根据警方调查,这起枪杀案背后,一个令人意想不到的事实浮出水面。
此前,嫌疑人陈某因与人发生纠纷,邀约对方于4月30日凌晨到天王山大道斗殴。当天凌晨3点28分许,陈某一行人来到平天王山大道东段,发现一男一女站在路边,旁边还有一辆开着车灯没有熄火的车,便以为这是所要寻找的仇家。
随后,陈某等人在没有事先问明的情况下,误将两人认作斗殴目标,对他们进行追打。被追打的男子吉某见情况不妙,准备驾车逃离,陈某掏出一把64式仿制手枪向其开枪射击,吉某当场死亡。
作案后,陈某迅速逃离现场。专案组通过大量摸排工作,先后将犯罪嫌疑人李某、杨某等抓获归案。而陈某案发后一直在外潜逃,专案组多次组织人员辗转多个省、市对其实施抓捕均未果。
临近年底,西昌市公安局加强案件线索分析,与凉山州公安局刑侦、技侦、网侦、情报等部门组成联合追捕组。12月11日,专案组通过十余天连续奋战,终于获取“4.30”持枪杀人案犯罪嫌疑人陈某藏身的重要线索。12月13日晚,在省公安厅、成都市双流区刑侦大队的大力协助下,陈某在成都市双流区一住宅小区内被抓获归案。
同时,专案组在昌人员在西昌市裕隆乡将负多案在逃,且在“4.30”案件中涉嫌包庇窝藏的犯罪嫌疑人任某抓获。
持枪杀人如何认定处罚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
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身份的犯罪主体。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构成故意杀人罪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以构成。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
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死刑、正当防卫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对所谓的“安乐死”,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当然,量刑时可适用从轻或减轻的规定。
第三,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
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是人赖以存在之前提。
而非法持有枪支,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私自挪用、藏匿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