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3-26 13:43:32 作者:魏国鹏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导读:定金是合同双方为担保合同履行,依照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由一方在订立合同时,或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金钱或替代物。预付款是合同双方为实现合同目的,约定由一方向对方提前履行部分债务。那么,什么时候双倍什么时候单倍返还定金呢?请看房产专业律师魏国鹏律师为您以案说法“交了定金后房子又被卖给他人 房屋买卖中关于定金的常见问题”。
案情简介:交了定金后房子又被卖给他人
原、被告于2016年11月9日签订《房屋买卖定金合同》,被告欲将位于佳永小区的房屋卖给原告,原告称要以个人贷款购买房屋,约定的10天付款期到期后,原告贷款未审批下来,打电话请求再宽限10天,到期后贷款仍未审批,被告因急需用钱愿将定金退还原告后另行出售房屋,原告请求宽限至2016年12月10日,双方口头约定到期不付房款定金不予退还。到期后原告未联系被告,2016年12月14日被告将房屋卖给了他人。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9日,马某与李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定金合同》,约定马某将其父母所有的位于永登县佳永小区一单元501室房屋以391000元出卖给李某某,当日,李某某给付马某定金10000元,承诺剩余房款将申请个人贷款后给付被告,在李某某申请贷款期间,马某于2016年12月14日将房屋出卖给他人,李某某要求马某退还10000元定金未果,故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应否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原、被告在《房屋买卖定金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给付房款的时间,根据原告的当庭陈述以及被告提交的与原告通话时的录音证明,原告在签订合同时口头承诺的期限内,因贷款未获审批未向被告给付房款,后被告将房款支付时间推迟至2016年12月10日前,到期后原告未付房款,被告于2016年12月14日将房屋出售于他人,故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
律师说法:房屋买卖中关于定金的常见问题
到目前为止,涉及到定金的法律规定有下:《合同法》、《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部门规章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其中有几条相信购房者很受用,一起看看:
①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二手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即买受人因自己的原因放弃购买此房屋,不来签订买卖合同,或者出卖人违约,不卖此房屋,那么不履行约定的义务一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②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二手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③ 如果买卖双方对房屋买卖协议以及补充协议内容难以达成一致,而未能签约的,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所以出卖人应把定金全数返还买受人。
以上即是“交了定金后房子又被卖给他人 房屋买卖中关于定金的常见问题”的案例解读,如果您有购房需求,小编建议您提前咨询律师,在律师指导下购房,因为房产买卖涉及金额较大,而且产权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抵押、户口是否能及时迁出等问题需要设计有针对性的条款,房屋买卖过程复杂,出问题的居多,具体可咨询房产专业律师魏国鹏魏律师,专业房产律师为您出谋划策,答疑解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