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4-24 19:26:21 作者:魏国鹏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面对飞速上涨、一天一个样的房价,有部分已经签了合同,还没有过户的卖方动起来其他的心思,反悔,甚至将房子卖给第三人,或者临时加价。虽然二手房买卖合同中都有违约责任条款,但是违约金的金额根本没有购房者的损失多,现在我们梳理几种常见的卖方反悔的情形。
一、卖方将房屋直接卖与第三人
如果卖方将房屋另外卖给了第三人,但未办理过户手续,根据法律规定,原购房者有优先过户的权利,可以向法院请求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
如果已经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且已经交付或者如果已经办理了过户,那么造成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这种情况下,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同时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房屋差价赔偿违约责任。
二、卖方临时加价
对于卖方的临时加价行为,建议购房者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查封所购房屋,进行财产保全,防止卖方将房屋卖与第三人,进而使所签订的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同时要求法院判定卖方继续履行合同。
三、卖方以共有人反悔为由解除合同
在未经过共有人同意的房屋买卖中又有三种常见情形:
(一)夫妻间的共有房屋,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一般认为经过夫妻二人同意的,购房者完全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二)卖方与配偶以外的人共有房屋,那么卖方需要有证据证明房屋是共有的。如果不能证明,购房者一般情况下还是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
(三)如果卖方能够证明房屋是共有的,那么合同不能履行是由卖方过错造成的,购房者可以在合同解除后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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