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回扣及贿赂财物,贪污罪如何量刑

时间:2017-01-03 15:47:10    文章分类:贪污贿赂

在与其他单位进行联合教学过程中,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合作方给予的回扣及贿赂财物。构成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那么,贪污罪如何量刑?请看下文案例。

案例简介: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回扣及贿赂财物

毛某某自2009年4月起至2012年6月间担任上海某某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简称“继续教育学院”,系国有事业单位)院长期间,多次收受联合教学单位回扣以及贿赂财物。2010年10月19日,被告人毛某某接受复天公司为其女儿毛某薇支付上海杨浦区新东方进修学校(简称“新东方学校”)学费人民币14,44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11年1月20日,被告人毛某某接受复天公司为其女儿毛某薇支付新东方学校学费16,128元;2012年2月,被告人毛某某收受复天公司金额为10,000元的支票,并通过上海悠可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悠可公司”)开发票提取现金;2012年3月15日,被告人毛某某使用其父毛某元在中国建设银行的银行卡帐户(卡号为6227001217770125740)收受复天公司10,000元。

2010年12月17日,被告人毛某某接受杰士公司为其女儿毛某薇支付新东方学校学费9,600元;2011年2月17日,被告人毛某某接受杰士公司为其女儿毛某薇支付新东方学校学费9,504元;2012年1月,被告人毛某某收受杰士公司价值14,000元的中国石化加油IC卡一张(卡号为1000113100004624843)。同时,被告人毛某某还收受杰士公司给予的消费卡,金额合计3,000元。

2011年10月,被告人毛某某收受申新学校4,200元。

被告人毛某某于2012年6月12日到案后,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从毛某某处扣押其收受的中国石化加油IC卡(截至案发时尚有余额1.2万余元),被告人毛某某向该院退交90,000元。

法院判决:毛某某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毛某某自2009年4月起至2012年6月间担任上海某某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简称“继续教育学院”,系国有事业单位)院长,全面负责继续教育学院的教学及日常管理等工作。期间,被告人毛某某在与上海复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复天公司”)、上海杰士电脑印刷有限公司(简称“杰士公司”)、上海市奉贤申新培训学校(简称“申新学校”)发生的图书供应、印刷品制作、联合教学等业务过程中,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上述三家单位给予的回扣及贿赂财物。

被告人毛某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及回扣款共计9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毛某某依法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且退赃,故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毛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12日起至2017年6月11日止。)

二、已退交的违法所得财物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律师说法:受贿罪如何量刑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受贿罪的量刑问题与贪污罪基本相同。以受贿数额和受贿情节为标准,具体确定行为人的刑罚。

1、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矛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较重,是指犯罪手段狡猾恶劣;行为人既贪赃又枉法;受贿行为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是累犯、共犯中的主犯;受贿后又参与、支持其他犯罪活动:订立攻守同盟,销毁罪证,拒不坦白退赃;在对外活动中,向外商索贿受贿等。情节较轻,一般是指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没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没有给国家或集体造成严重损失;案发后坦白交待事实经过,并退了赃款;或者有自首、立功表现等。

5、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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