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科长公款炒股,数罪并罚获刑一年

时间:2017-01-04 16:09:27    文章分类:企业管理

医院科长公款炒股

今年58岁的刘某退休前为海淀万寿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万寿路社区卫生中心)财务科科长,其自1986年6月到该单位工作,至2013年3月退休,一共在此工作了27年。在退休两年后,因受该中心原主任彭某涉嫌犯贪污罪被查牵出。经查,刘某挪用公款18.7万余元炒股、并伙同彭某侵吞8.3万元。

据海淀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刘某利用其任万寿路社区卫生中心财务科科长的职务便利,先后3次挪用公款18.7万余元,并将该笔钱转入其个人证券账户炒股。2012年8月至9月,刘某伙同该中心主任彭某(后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侵吞公款8.3万元。2015年5月8日,刘某被海淀检察院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刘某退缴赃款4.1万元。

海淀法院审理查明,万寿路社区卫生中心又名万寿路医院,是海淀区政府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刘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炒股营利构成挪用公款罪,伙同他人侵吞公共财物构成贪污罪,应数罪并罚。

法院认为,由于刘某认罪悔罪,且积极退回了赃款,同时考虑其身患胃癌,不适宜羁押,故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最终,海淀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年,罚金10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半年,最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罚金10万元。(中国网)

数罪并罚获刑一年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数罪,指一人犯几个罪。

刑法规定: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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