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5-11 18:02:34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导读:黄某购买房屋,支付了全部购房款。房地产公司交房后,黄某发现房屋的实际面积小于合同中约定的面积,相差11.278平方米。黄某该怎么办?房屋实际面积小于约定面积,买房人如何主张权利?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房屋实际面积小于约定面积
原告黄某、被告广东某房地产公司于2006年7月13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御弘轩第某房屋,该房屋的建筑面积为312.648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253.29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为59.358平方米;该商品房属预售,价款按照套内面积计算,单价为每平方米18514.53元,总金额为4689546元,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的建设费用计入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内,不另行计价;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规定以套内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商品房交付后,实测计价面积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以下方式进行处理:......3、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不含本数)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不退房时,实测计价面积小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本数)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实测计价面积-合同约定计价面积)/合同约定计价面积×100%等内容。双方依约进行了房款和房屋交付。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后双方依约进行了房屋交接。另查明,根据原告提供的房屋产权证记载,涉诉房屋座落为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某大道,建筑面积为301.37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252.34平方米。
法院判决:房地产公司向原告支付房屋面积减少赔偿金169163.6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合同中约定了房屋建筑面积、公共部位与公用分摊建筑面积,通过产权证照核准的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比较,房屋建筑相差有11.278平方米。被告未能举证证实其就此存在合理免责事由,其实际交付的合同标的物不符合合同约定,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被告应返还原告的购房款参照总房价÷(套内建筑面积+分摊面积)×缩少面积计算,即为169163.68元。
律师说法:买房人如何主张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房地产公司交付给黄某的房屋的实际面积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面积大幅减少,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况,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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