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5-15 21:28:42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导读:和某有意购买房屋,与卖房人巩庆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和某发现房屋所有人不是巩庆某,而是巩庆某的儿子巩浩某。合同签订后发现卖方不是所有人,买房人如何主张权利?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卖方不是房屋所有人
原告和某、被告巩庆某于2013年12月22日经新泰祥和房产家政介绍,签订购房定金合同一份,合同甲方为被告,乙方为原告,双方约定:一、甲方将其拥有独立产权的位于平阳路西侧西关街以南的房屋105.16m²,沁园春某室出售乙方;二、甲乙双方同意于2013年12月22日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签协议时,乙方先交给甲方购房定金壹万元整,剩余部分在正式办理过户手续时再一次性交完;七、第三条去掉,如有以下原因出现,定金原数退还①因没看房,退还定金;②如不能改名,中间有差错,定金退还。原被告在合同中签名并摁手印,被告于合同签订当天收取原告定金10000元并在合同背面出具收到条一份。合同中未约定房屋价款,原告主张房屋价款为50万元,被告主张为70万元,但均无证据证实。合同签订后,双方未签订购房合同,亦未依据合同约定办理过户手续,原告也没有向被告支付房款。后原告要求退还定金,被告拒绝,原告于2014年6月26日诉至法院。合同签订时沁园春某室为被告巩庆某之子巩浩某购买,合同购房人为巩浩某。
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定金10000元
一、解除原告和某与被告巩庆某签订的购房《定金合同》;
二、被告巩庆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和盼定金人民币1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买房人如何主张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订立的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担保的合同。本案中,原被告因购房事宜签订了定金合同,原告于合同签订当天向被告支付了定金10000元,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该合同系双方正式意思表示,亦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定金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生效后,原被告未进行签订正式购房合同、过户、付款等后续事宜,定金合同约定的事项并未能履行实现,且定金合同签订时房屋为被告之子巩浩某购买所有,被告作为卖房人签订的定金合同,并不能对房屋所有人巩浩某产生约束力,合同目的可能无法实现;况且原被告就合同约定房屋价款并未约定或形成一致意见,已丧失继续履行的前提条件。
原告主张定金双倍返还,本案中定金合同约定的房屋为案外人巩浩某购买,原被告之间无权约定过户、买卖等事宜,该情况符合原被告在定金合同中约定的如不能改名,中间有差错,定金原数退还的情形,因此被告应当退还原告定金10000元。
以上就是关于“卖方不是房屋所有人 买房人如何主张权利”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购房时一定要详细了解房屋产权情况。如果遇到类似纠纷,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