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遭盗刷 如何向银行主张权利

时间:2017-05-22 08:38:26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导读:张某在某银行办理了两张银行卡并开通了2元包月的短信通知提醒业务。2014年2月,张某的银行卡遭到盗刷184笔左右,共计损失117461.66元,在此期间,张某并未受到某银行的任何短信提醒。现张某诉至法院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银行卡遭盗刷,如何向银行主张权利?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银行卡遭盗刷

2011年7月19日,原告张某在被告某银行处办理了主卡卡号为62×××18的借记卡(以下简称“B卡”),2013年6月14日,原告又在被告处办理了主卡卡号为62×××70的借记卡(以下简称“A卡”),针对该两张卡,原告在被告处均办理了2元包月的短信通知提醒业务。2014年2月20日、21日、22日、23日、24日、25日,该两张卡被人通过财付通、苏宁易付、支付宝、联动优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易宝的方式盗刷了184笔左右共计117461.66元银行储蓄存款,其中A卡被盗刷101461.66元,B卡被盗刷16000元,在此期间原告并未收到被告的任何短信提醒。与此同时,在2014年2月21日、23日、24日、25日,原告的A卡被他人恶意转账47890元到原告在某银行开设的银行卡账号62×××70中,并被他人消费了38697.44元,在此期间,原告从未收到过被告的短信提醒。

原告于2013年2月25日发现A卡被盗刷后立即向义乌市公安局报案并把A卡中剩余的存款取出。2013年3月1日,原告发现B卡和涉案建行卡也被盗刷,原告又把B卡和建行卡中剩余存款都取出后向义乌市公安局报案。原告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起诉,在原告起诉后,被告积极协助原告向苏宁易付(被盗刷19908元)、财付通(被盗刷47166.88元)、支付宝(被盗刷5409.28元)、联动优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盗刷8977.5元)、网易宝(被盗刷36000元)进行协调,苏宁易付最终于2014年6月1日退回原告19908元,2014年6月10日财付通退回47166.88元,支付宝退回5409.28元,网易宝退回36000元,但是这些退回款项的存款利息被告和相关公司均未赔偿给原告。至庭审之日止,联动优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被告并未将被盗刷的8977.5元存款和利息赔偿给原告。原告张某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8977.5元以及利息2089元。

被告某银行辩称:一、原告诉状中提及的两张卡在2014年2月20日至25日之间发生了几笔交易,从交易情况看,并不能证明相关款项被他人转走;二、原、被告之间存在储蓄合同关系,但保护储户资金安全,原、被告双方都有义务;三、原告银行卡中的消费是通过支付宝方式等交易的,并不需要出示银行卡。

法院判决:某银行向原告赔偿损失

一、被告某银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存款8977.5元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其中19908元的利息自2014年2月25日起至2014年6月1日、88576.16元的利息自2014年2月25日起至2014年6月10日,8977.5元的利息自2014年2月25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计付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如何向银行主张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原告张某与被告某银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成立且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在原告办理了每月2元的短信提醒业务后,未在本案存款被盗刷期间向原告发送短信提醒,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未能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故被告存有过错。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银行卡遭盗刷 如何向银行主张权利”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一定要注意自身个人信息的保护,防止给犯罪分子留下盗刷银行卡的可乘之机。如果遇到类似纠纷,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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