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5-24 00:57:11 作者:张美玲 文章分类:办案心得
代 理 词
——(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48**号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广州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与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案号:(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48**号】的诉讼代理人,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本律师经全面收集本案证据材料,认真研究有关法律法规,并参与本案庭审全过程,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及补充的案件事实,请合议庭采纳。
一、本案上诉人徐某拖欠巨额租金,已构成对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违约。
2010年6月1日,我方与徐某签订《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第三条租赁期限、租金的约定:租金106065元每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7个月为免租装修期(见我方一审证据一)。
2010年9月19日,我方与徐某签订《补充协议》第二条约定:甲方(我方)于2010年10月15日前将租赁场地交付乙方(徐某)使用(见我方一审证据三)。
2010年11月18日,我方与徐某签订《补充协议》第一条约定:乙方(徐某)确认,于2010年11月25日前交纳上述合同约定的保证金212130元和预交3个月的租金318195元(见我方一审证据四)。
原审查明:我方依约将涉案场地交付给徐某使用;徐某从签订合同至今仅交纳租金488195元租金,截止至2013年2月17日,拖欠租金1765193.8元。
我方曾多次发函催缴租金,徐某收悉,从未提异议。其拖欠巨额租金的行为,已构成对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违约。
二、我方依据合同约定、法律规定,单方行使解除权,于法有据。合同已于2013年2月17日解除。
我方与徐某于2010年6月1日签订的《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第六条第四款约定:乙方(徐某)拖欠 1个月以上的,甲方(我方)可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据此,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我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2010年1月25日,我方向徐某发函解除涉案场地的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并要求其偿还拖欠租金、交还房屋等。徐某于2013年2月17日收到解除函,合同依法解除。
三、徐某的上诉理由均不是事实,且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应予以驳回。
从法律层面讲,根据我方在一审提交的证据七《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关于同意某某商业中心通过广州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的复函》证实,涉案场地已通过广州市建设委员会的竣工综合验收,获得永久供电、供水等服务许可,符合居住、使用条件,可交付业主使用。同时具备预售条件。涉案场地符合交付使用的标准。
从实践层面讲,根据一审的现场勘验情况,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相等均可证实涉案场地已具备徐某上诉状中所主张的通行、通水、通电的要求。
此外,从我方在一审提交的证据八《租赁协议书》也表明,早在2011年3月,徐某已将涉案场地转租给案外人使用。这也说明,涉案场地是符合使用标准的,且早已实际使用。
据此,徐某在上诉状中所述的均不是事实,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请求法庭驳回徐某的上诉请求,依法支持原告方的诉请,维持原判!
此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 别 授 权 委托 代 理 人:
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美玲
2015年*月*日
